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
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抚政办发〔2017〕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27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培育
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的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103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和六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支持住房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出发点,到2020年,全市初步建立起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基本形成渠道多元、总量平衡、结构合理、服务规范、制度健全的住房租赁市场;进一步完善保基本、促公共、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加快构建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结构,努力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重点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
1. 立足住房基本保障,引导住房合理消费,提倡住房先租后买、梯级消费的新理念,支持居民租房居住,满足多层次住房需求,建立健全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 将劳动关系稳定的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纳入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建立和完善我市个体、私营、混合所有制、外资等非公有制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提供职工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证明(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租赁证》),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 积极推行公租房保障货币化,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市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我市要结合当地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的收入、财产等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公租房租赁补贴标准。对符合我市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应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4. 全面落实居住证制度。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应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和《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就业、医疗、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非本地户籍承租人的随迁子女参加高考,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辽宁省参加中考和高考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68号)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司法局)
5. 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在计算承租者个人所得税时按国家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统筹扣除有关费用。(责任单位:市地税局)
(二)培育住房租赁市场经营主体
6. 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调动企业积极性,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提高住房租赁企业的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形成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的格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7.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资产管理公司等各类机构投资者设立住房租赁企业、拓展经营范围。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应依法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享受生活服务业相关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8. 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在经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后,提供所需资料,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责任单位:市国税局)
9.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租售并举转型,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出租库存商品住房,或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10. 各县区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将现有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租房交由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也可将职工宿舍委托给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管理。(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11.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对提供支持的金融机构给予税收优惠等政策帮助。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证券交易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鼓励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债券、不动产证券化产品。稳步推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建设。(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
12. 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对个人出租住房的,所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按照《抚顺市国家税务局 抚顺市地方税务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征管工作规程》执行。(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三)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应
13. 我市要加快编制本地区“十三五”住房建设规划,将新建租赁住房作为住房供应的新方式,纳入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土地出让计划中予以安排,有序开展租赁住房建设。(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
14. 按照省政府工作方案的要求,在今后的规划中规划一定比例的只租不售的商品住房(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
15. 鼓励地方政府盘活城区存量土地,采用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用地,在土地出让期限内均可做为租赁住房对外出租。(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16. 住房租赁企业可购买、改造或长期租赁商品住房对外出租经营。住房租赁企业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缴纳契税超过1%的部分,通过市、区两级财政以补贴的形式予以返还。(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地税局)
17. 按照省政府工作方案要求,在规划允许的情况下,将商业等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积极落实价格政策,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18. 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消防局)
19. 个人或机构投资者购买的商品住房,可长期出租给住房租赁企业,实行规模化出租经营。(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四)推动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20.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负总责,要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体制,明确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作用,推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沈抚新城管委会)
21. 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完善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全面建立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积极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备案,提供房源信息核验服务,并及时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信息与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共享。房地产、公安、工商、城管、税务、金融等部门应密切合作,建立跨部门的联合监管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县区政府、沈抚新城管委会)
22. 公安部门执行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省政府《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和辽宁省公安厅《关于明确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加强出租住房治安管理和住房租赁当事人居住登记,督促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单位排查安全隐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23. 按省工商管理等部门制定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规范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证住房和室内设施符合要求。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并按时缴纳租金。(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4. 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提供规范的居间服务。努力提高中介服务质量,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促进中介机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的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营改增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国税局)
25. 物业服务企业要支持住房租赁信息采集和租赁服务管理工作。对合法改造房屋用于出租的,应提供相应便利条件;对违规装修、违规群租等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沈抚新城管委会)
三、工作要求
各县区政府、及相关市直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做好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环境。要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机构建设,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各自工作细则,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