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7〕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抚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8日
抚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18号),设立抚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简称市人防办),局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已有市政府公布取消的相关职责。
(二)承接国务院、省政府下放的相关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人民防空工作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
(二)制定并组织落实城市防空袭预案,组织城市人民防空演练、演习,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措施,制定群众防空组织训练计划并对专业训练进行检查和考核。
(三)收集、研究、汇总人民防空信息,为政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工作提供信息保障。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编制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人民防空建设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地下防护空间的规划、建设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发利用人民防空资源。
(五)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监督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开发利用及经营管理中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六)制定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计划,负责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通信保障工作。
(七)组织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检查监督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训练和演习工作。
(八)组织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应用和交流。
(九)负责管理人民防空经费、物资和国有资产。
(十)协助县区党委和同级军事机关,考察、任用人民防空部门领导干部。
(十一)承办市政府赋予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有关保障任务。
(十二)承办市政府和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防办设5个内设机构。
(一)秘书处(法规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后勤、保密、档案、行政效能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字综合、信息、信访、政务宣传、新闻发布、舆情应对、政务公开、提案建议办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党群、纪检监察、人事和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协助县区党委考察、任用人民防空部门领导干部,起草人民防空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拟订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计划,指导并开展全市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管理工作。
(二)指挥通信处。
拟订市级防空袭预案,协调预案实施工作,负责全市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组织指导人民防空疏散准备工作,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开展人民防空训练演习,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拟订人民防空技术保障措施,承办市政府赋予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有关保障任务,制定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人民防空通信战备执勤、队伍建设以及训练等工作,负责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通信保障工作。
(三)行政审批处。
拟订全市人防行政审批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本级人防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现场勘查、专家论证和技术审查工作,负责提出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许可证照发放,组织协调办理与市直部门联合审批事项,负责各类审批相关服务工作,承担人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网上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工作。
(四)工程建设管理处。
拟订并实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开发利用规划,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及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管理,负责指导、监督已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已建人民防空工程改造、拆除、报废、抢险管理,负责指导监督人防工程规划、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开发利用及经营管理中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组织人民防空科研项目可行性论证和学术交流。
(五)计划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
拟订全市人民防空财务和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规章制度,负责全市人民防空经费和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负责全市人民防空建设计划管理,编制市级人防经费预决算,审查县区人防经费预决算,组织全市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内部审计,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财务、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全市人民防空综合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略)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人员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