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设置方案的通知【失效】
抚政办发〔2017〕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设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日
抚顺市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设置方案
为加强畜禽屠宰管理,科学合理地设置畜禽定点屠宰厂、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以下简称畜禽屠宰厂(点)〕,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肉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设施设备,注重提高屠宰加工的规模化和集约化程度,努力实现社会资源和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尽快建立起适应畜禽产业发展和国内外市场需求的畜禽屠宰管理体系。
二、规划目标
通过整合、兼并、升级等方式,在全市建设设施先进、功能完备且具有竞争力的畜禽屠宰企业,推动和促进全市畜禽生产发展,满足人们对畜禽产品的需求。
三、设置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立畜禽屠宰厂(点),应全面考虑地区经济状况、城镇发展、市场需求、产销特点、环境保护以及区域功能和产业结构等因素,统筹规划,合理设置。
(二)坚持总量控制、适当集中和适度竞争的原则。在现有畜禽屠宰厂(点)总量的基础上,对不符合设置规划、条件和标准的,可进行适当撤并,减少过度竞争,充分利用并有效整合现有资源。各级政府要在政策上鼓励和扶持现有畜禽屠宰厂(点)实施升级改造,促进企业逐步向畜禽养殖、屠宰、分割、冷藏和畜禽产品产、销一体化、产业化和规模化方向发展。
(三)坚持保护环境、便于防疫的原则。畜禽屠宰厂(点)选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有的畜禽屠宰厂(点)没有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的,由环保部门在本《方案》正式印发后限期治理;危害水质和影响环境的,必须关停。
(四)坚持检验检疫、保证质量的原则。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要切实加强畜禽检疫、检验管理,保证出厂肉品质量,各级财政要按规定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病害生猪及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给予补贴。
四、设置条件
畜禽定点屠宰厂全部通过HACCP或ISO9001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符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建设要求。其中:生猪定点屠宰厂设施设备达到《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和《生猪定点屠宰厂分级管理的标准》;牛、羊定点屠宰厂符合国家《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1990)、《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17237-2008)标准要求;鸡定点屠宰厂符合国家《肉用仔鸡加工技术规程》(NY/T330-1997)及《肉鸡屠宰操作规程》(GB/T19478-2004)标准要求。
规范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其设置条件和标准及经销范围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省畜牧局关于开展小型猪牛羊屠宰点屠宰方面和屠宰操作整治行动的通知》(辽牧发〔2016〕280号)及省、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鼓励和支持大型畜禽屠宰企业通过各类现代营销方式在乡镇设立畜禽产品销售点,确保农村消费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
五、设置数量
(一)生猪定点屠宰厂(点)设置。
1.城区内生猪定点屠宰厂设2家;各城区(包括抚顺经济开发区)所属乡(镇)不再新设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对现有小型生猪屠宰点进行升级改造,经改造后仍不达标的予以取缔。
2.抚顺县、清原县、新宾县原则上每乡(镇)可设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1家;地域狭小、人口稀少的乡(镇)不设或几个乡(镇)设1家。
(二)牛(羊)定点屠宰厂(点)设置。
1.城区牛(羊)定点屠宰厂(点)设置。各城区每区可设牛(羊)定点屠宰厂(点)1家,全市城区至少设清真牛(羊)定点屠宰厂(点)1家。现有牛(羊)屠宰厂(点)符合或经整改后符合设置原则和条件的可予以审核发证,不受设置数量限制。
2.抚顺县、清原县、新宾县牛(羊)定点屠宰厂(点)设置数量由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鸡定点屠宰厂设置。
鸡定点屠宰厂原则上不设定数量限制,但应达到规模化、机械化、产业化等国家标准。
(四)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畜禽屠宰加工龙头企业,达到相关部门标准要求后,不在本设置方案限定数量之内。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所在县区政府提出屠宰厂建设申请,报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准。
(五)其他畜禽定点厂(点)设置。
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设置。
六、工作要求
(一)根据市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设置方案,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会同环保等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设置方案,征求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当地县(区)政府批准实施。其设置方案应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畜禽屠宰厂(点)的设施设备,明确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的数量、规模、布局等具体内容。对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还应当规定其畜禽产品的销售区域。
(二)对现有的畜禽屠宰厂(点)要进行清理整顿。各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当地清理整顿工作具体实施方案,会同环保等相关部门按照设置方案要求对现有的畜禽屠宰厂(点)进行审查。
对符合设置方案要求和定点条件的屠宰厂(点),如以前未取得屠宰许可证,应告知其向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屠宰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辽宁省畜禽屠宰厂(点)屠宰许可申请表,环保部门审核意见原件及复印件,屠宰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和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屠宰技术人员身体健康证明,无害化处理设施说明,规范的屠宰管理制度文本。
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当场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在复印件上签署核对意见;申请材料不齐全及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报至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45日内,会同市环保部门联合进行验收,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市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规划设置方案要求和定点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屠宰活动。
(三)本设置方案报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方便申请人申请和社会监督。
(四)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要为本地其他有畜禽屠宰需要的业户提供代宰业务。
(五)本设置方案如与上级规定不一致,按照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