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7〕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抚顺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8日
抚顺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18号),设立抚顺市审计局(简称市审计局),局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增加的职责。
1.增加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2.承接国务院、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
2.加强对国家、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3.加强对县区审计工作的领导,加强对县区审计管辖范围内重大事项的审计。
4.加强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依法独立对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家、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以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全市各级审计机关参与审计署、审计厅组织的审计项目,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审计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市政府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向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市直各部门(含所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
2.县区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市政府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市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7.市直部门、县区级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根据审计厅授权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及项目执行情况。
9.各县区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
10.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对市委管理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七)组织实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八)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九)指导和监督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与县区级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区级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规定组织做好对县区及审计机关的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县区级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全市审计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市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全市审计信息系统。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审计局设2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政务协调、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访、督办、建议提案办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行政后勤、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负责机关网上名称管理。
(二)综合处。
负责起草综合调研和重要文稿,拟订审计工作政策、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审计信息、政务宣传、舆情应对、审计结果公告、政务公开等工作,审核县区级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考核县区级审计机关综合管理等情况,负责审计成果统计、研究和综合利用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审计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三)法规处。
负责起草审计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负责监督检查全市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作出的审计决定,负责对县区级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考核,指导和监督审计对象的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受理并组织审计听证,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等工作,组织开展审计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的法制工作,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四)经济责任审计一处。
负责组织和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对市直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承担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五)经济责任审计二处。
组织对市委管理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经济责任审计三处。
组织对县区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主要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对县区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七)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一处。
负责组织对市政府投资和市政府投资为主的、以及其他关系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在建项目的跟踪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八)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二处。
负责组织对市政府投资和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九)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三处。
负责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协议审查,及在协议约定范围内对项目建设和预决(结)算进行审计监督,负责组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结算审计,指导县区开展工程造价结算工作。
(十)财政审计处。
负责组织审计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牵头组织审计市直部门及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组织审计县区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以及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起草向市政府、市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组织实施对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一)行政政法审计处。
负责组织审计市直行政政法等部门及其直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组织审计市政府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二)教科文卫审计处。
负责组织审计市政府主管部门、县区政府和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专项资金,负责组织审计市直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三)经贸审计处。
负责组织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市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及损益,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负责审计市政府与企业、金融监管有关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四)农业审计处。
负责组织审计市政府主管部门、县区政府和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农垦、扶贫等专项资金,负责审计市政府与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农垦、扶贫等有关的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五)资源环境审计处。
负责组织审计市政府主管部门、县区政府和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环保、土地、矿藏等专项资金,负责组织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生态环境保护情况,负责审计市政府与环保、土地、矿藏等有关的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组织实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六)社会保障审计处。
负责组织审计市政府主管部门、县区政府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组织审计与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管理有关的市直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七)外资金融审计处。
负责组织审计市政府管理的、市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中外合资企业的财务收支,根据省审计厅授权组织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对我市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及项目执行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八)审计整改督察处。
负责对市本级审计项目所反映和揭示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察,负责对上级审计项目所反映和揭示的本地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察,负责纪检、组织和司法等部门移交的有关审计事项,及时掌握有关部门受理审计移送案件的办理情况,督察县区级审计机关对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九)电子数据审计处。
负责审计业务电子数据的归口管理,组织开展相关电子数据的采集、管理、分析、利用和联网审计工作,组织审计市政府和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电子政务工程、信息化项目以及信息系统,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统筹规划全市审计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十)人事处。
负责机关党群工作。负责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教育培训等工作,承办县区级审计机关负责人职务任免的有关事项,指导下级审计机关人事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略)
五、其他事项
(一)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实行双重领导。县区党委任免县区审计机关领导正职,须事先征得市审计局党组的同意,任免县区审计机关副职,须事先征求市审计局党组的意见。市审计局要协助县区党委加强对县区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考察了解,经常反映情况,主动提出领导班子配备、调整的建议。
(二)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力量服务的职责分工。市财政局负责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工作的组织指导和资金监管工作,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负责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工作的监督,市民政局、市工商局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