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抚顺市司法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7〕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抚顺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8日
抚顺市司法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18号),设立抚顺市司法局(简称市司法局),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负责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选任、培训、考核、奖惩及公布等管理工作。
(二)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服务行业党建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市属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指导监督戒毒场所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制定全市法治宣传教育和普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县区、部门、行业的法治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五)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全市司法所、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市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
(九)负责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十)负责全市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初审工作。
(十一)参与有关法规规章的起草、修改、咨询工作和司法行政系统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负责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警用服装和执法勤务车辆等警用装备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十三)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思想政治、干部队伍建设和基层党建工作,指导法律服务行业党建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司法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工会)。
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信息、保密、档案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文字综合和外事工作,负责机关信访、政务公开、政务宣传和政务督查工作,负责机关工会工作。
(二)政治部干部人事处(警务处)。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人事管理等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的警衔评授、警衔晋升培训、警务督察和优抚保障及警务用品管理工作,负责共青团和机关老干部工作。
(三)政治部组织宣传处。
指导监督市直司法行政系统基层党建和法律服务行业党建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思想政治教育和宣传表彰奖励工作。
(四)财务装备处。
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财务、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专项补助资金和基建投资的使用,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预决算、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警用服装和执法勤务车辆等警用装备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的安全保卫、防火等后勤工作。
(五)教育改造管理处(生产经营管理处)。
负责指导、管理市属监所的工作,监督检查监所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对罪犯、戒毒人员的管理、教育和生活卫生工作,指导监督罪犯加、减刑(期)、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的管理工作,负责监所生产劳动和安全稳定的监督检查及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六)律师工作管理处。
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律师机构和律师协会及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律师、律师机构的处罚工作,指导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年度考核、评选表彰,建立执业档案及信息公开,配合行政审批处受理、审查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申请事项和律师执业、变更、注销相关申请事项。
(七)公证工作管理处。
指导监督全市公证机构、公证员、公证行业协会工作,负责公证机构、公证员印章备案、年度考核、培训工作,负责对公证机构、公证员违法违纪执业行为进行处罚等工作。配合行政审批处办理公证员执业审查。
(八)法治宣传处。
拟订全市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普法讲师团和法治宣传志愿者队伍的组织管理,指导检查县区、部门、行业的法治宣传教育、法治创建和法治文化建设工作,组织指导法治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宣传工作。承担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基层工作指导处。
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依法负责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纪执业行为进行处罚等工作。配合行政审批处办理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准入、变更、退出等审批工作。
(十)司法鉴定管理处(行政审批处)。
拟订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指导监督全市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负责司法鉴定人教育培训,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和行政处罚备案审核工作,负责市级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及公布工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法制建设,负责全市国家司法考试的考务和管理工作,负责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查、审批等工作,承担司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网上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工作。
(十一)社区矫正管理处(社区矫正监管支队)。
拟订全市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社区服刑人员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市级社区矫正监管信息平台管理,管理指导全市安置帮教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志愿服务。
四、人员编制(略)
五、其他事项
所属机构、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