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抚顺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
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7〕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9日
抚顺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
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实施办法
为推进我市城市用热商品化、货币化进程,活跃房地产市场良性发展,为实行按热计量收费奠定基础,促进城市供热质量不断提高和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在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29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及方式
抚顺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住房采暖费补贴实行“暗补”变“明补”,在每年10月底前一次性发放。
二、计算方法及补贴标准
(一)计算方法
根据职工职务(职称)及相对应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确定采暖费发放额度。
职工采暖费补贴额=职工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建筑面积)×采暖费标准(26元/平方米)。
(二)补贴标准
1. 党政机关公务人员、事业单位人员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市级领导干部140平方米、局级干部120平方米、县(处)级干部105平方米、科级干部98平方米、科员及以下干部85平方米。
2. 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党政机关公务人员)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正高级职称比照局级,副高级职称比照县(处)级,中级职称比照科级,初级职称比照科员。
3. 工勤人员住房面积控制标准:高级技师比照县(处)级,技师和高级工比照科级,中级及以下工勤人员比照科员。
三、相关政策
(一)本办法中所涉及的职务(职称),是指按管理权限实际任命(聘用)并兑现了工资待遇的职务(职称);离退休职工执行本人离退休前职务(职称)对应住房面积标准。
(二)遇有组织、纪检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批准调整职务(职称)待遇的,按调整后的职务(职称)标准执行,以当年10月31日为截止日。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采暖费,不计入工资总额,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供热价格标准调整时,重新计算采暖费补贴数额,并从新标准实施月份起执行。
四、资金来源
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采暖费发放按原渠道列支。
五、工作要求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机关事业单位要把此项工作摆到重要日程,精心组织,严格按照标准发放。严禁超标准多发、低标准少发或拖欠采暖费补贴。
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全部由个人自行按采暖交费相关规定缴纳支付,单位不再报销职工住房采暖费。
六、其他事宜
(一)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负责解释。
(二)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自2017至2018年供热期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