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抚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7〕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抚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6日
抚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18号),设立抚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市工商局),局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 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继续放开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积极推动先照后证、证照整合工作,推动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
2. 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加强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和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双随机、一公开”、失信企业联合惩戒等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任务。
3. 加强服务企业发展工作,大力扶持服务小微企业发展,加强全市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建设应用,积极推动全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引导和培育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4. 加强市场监管大数据的采集、分析、应用和共享合作,实时汇总分析市场主体准入、监管、生产经营以及投诉举报等数据信息,加强大数据监管和服务,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经营活动规律与特征,研判发展趋势,预测市场监管风险。
5. 落实商标品牌战略,加强商标权质权登记受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
(二)负责全市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依法授权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负责市场主体准入、监管以及生产经营等数据信息的采集、开放、分析应用,加强大数据监管和服务,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依法开展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工作。
(四)扶持服务小微企业发展,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库,为小微企业提供信息、咨询等指导服务。
(五)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
(六)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机构、经纪人及其经纪活动。
(七)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指导动产抵押登记管理,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八)承担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责任,依法查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
(九)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受理和处理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及消费维权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依法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十一)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十二)指导广告业的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虚假宣传行为和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十三)负责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和其他商标违法行为,负责省著名商标推荐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总部基地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试验区的管理。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工商局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信息、统计、档案、保密、保卫、信访等工作,负责政务公开、政务督办、新闻发布、信息化建设和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网上名称管理工作。
(二)法制处
组织起草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和听证工作,组织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三)企业注册指导处
拟订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管理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注册管理的措施、办法,组织指导相关登记注册工作,承担相关登记注册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工作。
(四)企业监督管理处
拟订各类市场主体监督管理措施、办法,指导相关登记注册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无照经营和其他违反登记事项的行为。
(五)小微企业服务处
拟订促进培育小微企业发展的措施、办法,负责全市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建设工作,为小微企业提供信息、咨询等后续指导服务工作,开展小微企业监测分析工作,组织指导全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等工作。
(六)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处
拟订经济合同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指导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工作,组织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七)公平交易执法处(反走私处)
拟订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措施、办法,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案件,承担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八)广告监督管理处
拟订广告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查处各类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业的发展和广告行业组织工作。
(九)商标监督管理处
拟订商标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认定市著名商标,保护驰名商标和省、市著名商标等商品(服务)商标、标志,查处商标侵权、违法案件和商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负责商标印制管理工作,负责市著名商标信息收集、分析、发布和商标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
(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处
拟订加强企业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企业信用分类管理,依法开展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承担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工作,对企业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进行研究分析,推动建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组织、协调和实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和“双随机、一公开”相关工作,承担与其他市直机关企业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交换共享的协调联系工作。
(十一)直销监督管理处
拟订直销监督管理和禁止传销的措施、办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大案要案,协调相关方面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承担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二)总部基地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试验区综合处
负责总部基地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试验区的行政事务,承担总部基地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试验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创新深化研究任务,负责总部基地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试验区中长期经济发展规划的编制和评估工作。
(十三)总部基地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试验区监管服务处
负责总部基地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试验区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规定和授权,承担区域内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协调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和社会中介组织为区域内企业提供行政审批、信息咨询等“一站式”服务,负责总部经济培育、招商育商的总体牵头工作。
(十四)财务审计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及罚没物资的管理。
(十五)人事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工商系统人员队伍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工商系统精神文明、宣传教育和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
(十六)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下属机构
市工商局设企业注册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经济检查分局、市场规范管理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电子商务服务发展与监管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机构规格均为处级。
(一)企业注册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应当由市工商局承担的公司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对所登记公司的有关登记注册事项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登记事项的违法行为。负责应当由市本级承担的各类企业登记注册工作,负责市工商局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相关工作。
(二)经济检查分局
承担全市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的查处和督办工作;承担协调跨市域案件的查处工作;与有关部门配合,承担行政执法专项整顿工作。
(三)市场规范管理分局
拟订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秩序的措施、办法,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组织实施市场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实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对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
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办法,按分工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受理和处理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及消费维权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承担全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
(五)电子商务服务发展与监管分局
拟订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措施、办法,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组织协调查处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违法行为。
(六)经济开发区分局
具体职责见《市工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职责》。
五、人员编制(略)
六、其他事项
(一)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工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市工商局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市工商局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1.市工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职责
附件1
市工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辖区内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独资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辖区内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辖区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理及消费维权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依法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依法监督管理辖区内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行政处罚除外),负责辖区内打击传销工作。
(六)依法查处辖区内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辖区内经纪机构、经纪人及其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辖区内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组织监督管理辖区内拍卖行为,组织辖区内动产抵押登记管理,负责依法查处辖区内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负责辖区内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辖区内虚假宣传行为和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十)负责辖区内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查处辖区内商标侵权行为和其他商标违法行为。
(十一)组织指导辖区内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