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做好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
抚政办发〔2017〕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个体工商户的发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营工业培育行动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20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以下简称“个转企”)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育对象
(一)对从事农(林、牧、渔)业、工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播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及其他未列明行业的,根据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等指标,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统计局)
(二)产值较大的制造业和规模较大的商业、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年销售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或者80万元以上的商贸、餐饮行业个体工商户,以及经营场所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或者雇工人数达到10人以上的其他行业个体工商户。(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统计局)
(三)经税务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四)法律法规要求特定行业经营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但目前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具体包括:印刷、旅行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境外就业中介、典当、拍卖、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二手车经销及经纪、劳务派遣、汽车供应、汽车品牌经销、汽车总经销、因私出入境中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兽药生产经营、药品生产批发经营、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农药生产、城市自来水供应等行业。(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五)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和旧货经营行业、劳动密集行业的个体工商户。(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六)经个体工商户年报信息分析,近3年营业额每年递增5%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七)从事加盟连锁经营,或经营方式为总经销总代理等模式的个体工商户。(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八)有2家以上(含2家)具有连锁性质门店的个体工商户。(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九)承租国有、集体资产的个体工商户。(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十)拥有商标、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自主品牌的个体工商户。(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十一)所在乡(镇、街道)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升级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县区政府、沈抚新城管委会)
(十二)其他根据自身实际及发展需求,有转型升级为企业意愿的个体工商户。(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各县、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参照上述标准,对规模较大、效益较高、发展空间较好的个体工商户纳入“个转企”培育库,重点引导其转型升级。
二、扶持政策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二)“个转企”后,经认定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三)“个转企”后,确有困难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小微型困难企业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2号)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地税局)
(四)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划转土地和房屋权属(固定资产),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第六条资产划转的规定:“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免征契税”执行并免收交易手续费。(责任单位:市地税局、不动产登记局)
(五)“个转企”后属于老年服务机构的,其自用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责任单位:市地税局)
(六)“个转企”后,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暂免征收该年度房产税并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地税局)
(七)“个转企”后,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地税局)
(八)“个转企”后,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责任单位:市地税局)
(九)“个转企”后,从2016年7月1日起,对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对大、中型开采企业所属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对利用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矿产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地税局)
(十)2017年12月31日前,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市地税局)
(十一)“个转企”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送给政府、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责任单位:市地税局)
(十二)“个转企”后,属于查账征收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十三)“个转企”后,属于查账征收企业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十四)“个转企”后,属于查账征收企业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十五)“个转企”后,属于查账征收企业且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十六)“个转企”后,属于查账征收企业的,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以及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和四大领域中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十七)“个转企”后,为查账征收的创业投资企业的,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十八)“个转企”后,属于查账征收企业的,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十九)“个转企”后,属于查账征收企业的,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二十)“个转企”后,属于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以及经认定的动漫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二十一)各金融机构对持《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的 “个转企”企业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求和现金流等特点,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拓宽抵押担保物范围,创新还款方式。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小型微利企业,贷款利率尽量少上浮或不上浮。(责任单位:金融办、人民银行抚顺分行)
(二十二)各金融机构要提高对“个转企”企业的信贷审批效率;在符合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可能为“个转企”企业变更银行结算账户提供便利。(责任单位:金融办、人民银行抚顺分行)
(二十三)各金融机构支持“个转企”企业信贷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中小企业信贷政策评估内容。(责任单位:金融办、人民银行抚顺分行)
(二十四)对符合政策条件的“个转企”小型微利企业,予以小额担保贷款支持。(责任单位:金融办、人民银行抚顺分行)
(二十五)各县(区)、沈抚新城,根据本地区实际,要从服务业、工业等发展专项资金中拿出一定数额引导资金,用于解决“个转企”企业所增加的建账、配备计算机、培训等相关费用,并制定相应配套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沈抚新城管委会)
(二十六)对“个转企”企业,自注册为企业之日起,三年内增量税收中地方实得部分,以财政补贴形式支持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沈抚新城管委会、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二十七)“个转企”企业,原行政许可或审批文件在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或换发证件的,免收登记费、证照工本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责任单位:各行政许可或审批文件的单位)
(二十八)对“个转企”企业,自注册为企业之日起,三年内免于各种行政检查。(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县区政府、沈抚新城管委会)
三、便捷准入
(一)办理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登记时,按照“一销一立”的程序办理,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向转型后企业核发《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为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后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便利服务。(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县区政府)
(二)名称登记。可最大限度地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允许继续使用原登记字号(合伙企业在组织形式后标注“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个体工商户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允许沿用其原名称加“有限公司”。(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县区政府)
(三)注册资本登记。对个体工商户转为有限公司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出资期限的限制;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由股东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县区政府)
(四)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转型后企业设立,无需重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只要提交合法使用证明即予以登记。(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县区政府)
(五)相关审批事项。办理的转型企业,原个体工商户经营项目中有法律法规规定需经许可经营的,转型为企业后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只要原许可批准文件仍在有效期限内,可先行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其中,企业名称没有变化的,可继续沿用原许可批准文件;企业名称变化的,申请人可持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相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按变更程序办理相关审批许可手续,直接更换新证或签署旧证延续使用意见。其中,为企业登记前置许可的,由申请人在 3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机关备案。(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县区政府)
(六)提供优质服务。工商登记机关要开辟“绿色通道”,积极开展“个转企”工作的咨询、指导及业务办理,主动提供登记指南、登记表格,指导申请人规范填写申请书、准备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及时提醒申请人到质监、税务、房产、建设、国土、环保、安监等部门办理各类证照变更等手续。(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县区政府)
(七)“个转企”后,原则上可保留转企前的各种荣誉称号,荣誉授予部门应予认可。(责任单位:荣誉授予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全市“个转企”工作的综合规划、组织协调和督查考核等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工商局局长担任副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市工商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名单见附件)。联席会议建立定期会商和报告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管委会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主体责任,制订具体措施,提高工作成效。
(二)典型引导,营造氛围。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媒体、政务信息平台大力宣传“个转企”政策,重点宣传“个转企”的意义、优惠政策和便捷服务等。要加大跟踪扶持力度,树立“个转企”后做大做强的典型,强化示范带动作用,扩大政策知晓面,提高全社会对“个转企”工作的认知度,营造良好氛围。
(三)强化服务,推进落实。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将“个转企”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每月的工作目标,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对各责任单位的监督和考核。要突出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对有转企意愿的个体工商户及时开展帮扶、指导,为其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本意见印发后,《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抚政办发〔2014〕43号)、《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抚政办发〔2014〕61号)同时废止。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