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失效】
抚政发〔2017〕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21号)精神,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推动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坚持把义务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的要求,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深化教育财税体制改革,推动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加快实现义务教育从基本均衡迈向优质均衡,为深入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完善机制,城乡一体原则。适应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新形势,统筹城乡一体化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增强政策的统一性、协调性和前瞻性。
(二)坚持加大投入,突出重点原则。继续加大义务教育投入,重点向农村义务教育倾斜,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三)坚持创新管理,推进改革原则。大力推进教育管理信息化,创新义务教育经费与学生流动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实现相关教育经费可携带。
(四)坚持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原则。通过两年时间逐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根据相关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三、主要内容
(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民办学校应按照市政府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免除学生学杂费。
免费教科书资金,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省定课程由省财政全额承担,特殊教育学校、少数民族学校和工读学校等教材,按现行渠道征订和发行,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仍实行生活费补助,资金分担比例与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分担比例相同。
(二)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补助水平。我市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850元(含取暖费)、普通初中每生每年1050元(含取暖费)。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好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包括乡镇中心校附设的村小)按不低于100人核定公用经费等政策;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不低于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
(三)界定公用经费分担比例。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分担比例为,市属学校:省承担77%,市承担23%。县区属农村学校:省承担77%,市承担11.5%,县区承担11.5%;区属城市学校:省承担77%,区承担23%。
现有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高于基准定额的,可继续保持不降低,同时鼓励各县区结合实际提高公用经费补助标准。
(四)巩固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积极履行责任,建立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对新增危房“发现一所,改造一所”,要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
(五)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各级政府要确保区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在分配绩效工资时,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的倾斜力度。
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省以上补助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同时,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等相关项目,着力解决农村义务教育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四、实施步骤
(一)从2016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
(二)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继续执行特殊教育学生生活费补助及为特殊教育教师免费提供就餐等政策。按照省定标准,走读生每天10元、寄宿生和教师每天20元(全年250天)的标准补助,确保特殊教育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免费提供就餐、洗理、被褥和校服等。
(三)以后年度,根据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适时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政策措施。
1. 我市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最低标准,各县区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适当提高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生均公用经费定额的核定以县区为单位(不以学校为单位),由县区统筹安排用于所属学校公用经费支出,要优先保障各学校冬季取暖及规模较小学校的正常运转。
2. 对民办学校补助公用经费,采取“先免后补”的方式。对按照基准定额免除学生学杂费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可按照同等标准对学校给予补助。加强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精准管理,防止学校“先免后收”和“变相收费”。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义务教育以县区为主的管理体制,落实管理主体责任,统筹好本辖区内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所需资金。
(二)优化教育布局,深化教育改革。各级政府要适应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新形势,结合人口流动的规律、趋势和城市发展规划,及时调整完善教育布局,将民办学校纳入本地区教育布局规划,科学合理布局义务教育学校。
按照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新要求,大力推进教育管理信息化,创新义务教育转移支付与学生流动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实现相关教育经费可携带,增强学生就读学校的可选择性。
(三)确保资金落实,强化绩效管理。各级政府按照经费分担责任足额落实应承担的资金,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要加强辖区内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切实保障规模较小学校正常运转;加强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创新管理理念,将绩效预算贯穿经费使用管理全过程,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四)推进信息公开,强化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将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强化教育督导工作,把落实好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工作作为今后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各级财政、教育、价格、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使用管理、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要加强义务教育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学校基本情况、教师信息等数据真实准确。
抚顺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