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抚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7〕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抚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7日
抚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18号),设立抚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挂抚顺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局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相关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承接国务院、省政府下放的相关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 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执法和保障能力建设, 重点加强对县区及一线监管队伍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提高基层监督执法和检验检测能力,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 规范执法行为。
2. 强化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监督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各县区落实行政监管责任的督查考评。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拟订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推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和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依法监督实施食品行政许可,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建立全市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三)依法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相关行政许可,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化妆品卫生标准及技术规范,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工作,健全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组织指导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负责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核准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进行监测。
(四)负责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组织开展相关质量抽验并报送,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
(五)负责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工作,负责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行政许可。
(六)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七)负责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追溯体系、诚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负责贯彻执行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
(八)指导和监督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九)承担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县区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并考核评价。
(十)承办市政府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督办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信访、外事、后勤管理、政务公开、建议和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重要文字材料和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网上名称管理工作。
(二)法制处
组织起草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地 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负责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法制建设。
(三)行政审批处
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行政许可审批工作,负责食品药品等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的初审,协助上级机关组织实施执业药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四)食品监管协调处
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 负责对有关部门和县区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 分析预测并编制食品安全总体状况报告, 参与拟订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工作,负责指导县区及以下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建设,推进全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承担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食品生产监管处
负责分析生产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建议,拟订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办法,负责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监督县区履行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不当行为。
(六)食品流通监管处
负责分析流通环节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办法,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监督指导县区履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不当行为。
(七)食品餐饮监管处
掌握分析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拟订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办法,监督实施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负责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组织实施督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监督县区履行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不当行为。
(八)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处
负责分析药品、化妆品生产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建议,监督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等质量管理规范及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药品生产、化妆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及时发现、纠正不正当行为。
(九)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处
负责分析药品、化妆品流通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建议,贯彻落实药品流通法律、法规,承担对流通环节的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负责药品批发、零售监管工作,负责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销售和储存环节的监管工作,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县区履行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不当行为。
(十)医疗器械监管处
负责分析医疗器械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建议,负责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及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监督指导县区履行医疗器械经营、使用领域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不当行为。
(十一)稽查处
拟订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相关产品重大安全违法案件,指导和监督系统稽查工作,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监测工作,组织开展互联网相关产品违法信息的监测和查处工作,组织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抽验及查处工作,组织推进食品药品诚信体系建设。
(十二)宣传应急处
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重大科技项目,负责舆情监测和舆情应对、负责综合统计和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拟订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组织指导较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全市投诉举报受理、办理、督查、反馈和网上监测等方面工作。
(十三)规划财务处
拟订食品药品安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机关和直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并监督执行,负责专项资金、经费的管理及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编制本系统发展规划、基础建设和装备条件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人事处
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教育培训等工作职责,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略)
五、其他事项
(一)部门职责分工
1. 与市农业、水务、林业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农委、水务局、林业局,按照各自分工,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监督管理,上述各部门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2. 与市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计生委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及时向市卫生计生委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计生委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市卫生计生委应当尽快制定、修订。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3. 与市质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质监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与市质监局建立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相互通报和联合处置机制。
4. 与市工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内容的监测,并将监测到的违法广告向市工商局进行及时移送。市工商局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对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监测到的违法广告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5. 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市商务局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商务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政策以及酒类商品流通行业的监督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及酒类流通的监督管理。
6. 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做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