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抚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7〕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抚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8日
抚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18号),设立抚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市卫生计生委),挂抚顺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爱卫办)牌子,局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相关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承接国务院、省政府下放的相关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统筹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全市人民健康水平。
2.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等方面的融合。
3.加强中医药综合管理和规划,促进中医药文化传承发展,推动中医药事业和产业发展。
4.推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及中医药健康服务,加强健康管理与促进等服务,促进健康服务相关支撑产业发展,促进与文化、旅游、优育、养老产业融合发展。
5.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并组织实施政策规划、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负责全市重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和严重精神障碍监测及防治工作评价,指导全市慢性病防治工作,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监督指导卫生计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
(五)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贯彻执行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及辽宁省药品增补目录,贯彻落实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
(八)拟订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负责中医类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指导中医药教育、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组织实施中医药健康服务相关工作,促进中医药文化传承发展,开展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宣传普及,推动中医药海外发展,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
(九)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
(十)组织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
(十一)制定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二)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组织实施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三)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四)负责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监督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卫生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五)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
(十六)负责市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管理工作,负责市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健康抚顺2030”行动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计生委(市爱卫办)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工作部)。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信访以及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监督指导卫生计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外事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会、网上名称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行政审批处。
组织推进卫生计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健全和完善政务服务大厅部门窗口建设,编制服务指南,推行受理单制度,组织开展本部门行政审批、核准和备案项目的受理、登记、审查、专家论证、现场勘验等事项,负责办理相关证照和批文的制作和发放。
(三)规划与信息处。
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负责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办法和标准,承担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
(四)医政医管处(市干部保健办公室、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执行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落实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医院药事、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负责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组织协调对重大伤亡进行医疗救治,协调医疗事故处理及技术鉴定,组织指导全市医疗机构评审评价,落实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承担卫生援外和对口支援等工作,依法监督管理采供血工作,负责市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管理工作,承担市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的建议,承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督促协调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
(五)疾病预防控制与综合监督处(卫生应急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拟订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重大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负责全市重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和严重精神障碍监测及防治工作评价,组织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的监测、调查、评估,承担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推进全市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其他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组织实施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紧急医学救援,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的落实工作。负责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的综合监督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监督执法行为,组织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组织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六)市爱卫办综合处。
拟订全市爱国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爱国卫生运动的组织动员、宣传指导和综合协调等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创建、农村改厕、农村饮水监测和农村环境卫生监测等工作,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和大型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七)基层卫生处。
拟订全市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工作。
(八)妇幼健康服务处。
拟订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九)中医药管理处。
拟订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中医类医疗机构及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组织开展中医药传承和各类中医药人才培养,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指导协调基层中医药工作,负责中医药综合工作。
(十)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处。
组织实施计划生育及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应对人口老龄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政策建议,完善和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建立计划生育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贯彻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落实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均等化,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协调开展独生子女社会行为教育和培养、老年卫生、家庭健康服务,以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等工作。
(十一)财务处(药品器械处)。
承担机关与部分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卫生计生行业项目资金管理,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指导和监督社会抚养费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贯彻执行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采购、配送和使用政策措施,拟订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医疗设备集中招标采购方案及实施细则。
(十二)人事科教处。
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人才发展规划,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及评审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适宜技术推广和科研基地建设,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十三)宣传处。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
(十四)健康抚顺综合协调处。
负责统筹规划城乡、区域健康服务资源配置,负责组织制定全市健康服务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拟订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推进健康医疗旅游等示范基地建设,承担“健康抚顺2030”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人员编制(略)
五、其他事项
(一)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二)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拟订全市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和省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三)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四)与抚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市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与抚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五)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负责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和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负责对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及验收,负责对本地区审核批准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起草职业卫生监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职业卫生监管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组织拟订用人单位(煤矿、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部分除外)职业病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地方标准,负责用人单位(煤矿、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部分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煤矿、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部分除外)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煤矿、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部分除外)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煤矿、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部分除外)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煤矿、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部分除外)依法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煤矿除外)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负责汇总、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