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抚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抚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7〕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抚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8日
抚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18号)文件精神,设立抚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挂抚顺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局)、抚顺市煤炭工业局牌子,局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相关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承接国务院、省政府下放的相关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强化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职责,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要求,实现安全生产责任全覆盖,加强对市直部门和县区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推进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
2.强化安全生产执法能力建设,加强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3.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等制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考核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协调省政府对市政府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对市直部门和县区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特种设备除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县区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
(四)承担职责范围内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和管理责任,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五)负责用人单位(煤矿、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部分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有关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拟订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组织市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市政府授权,组织、协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八)负责组织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工作,负责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九)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十)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除外)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一)指导监督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和评价(煤矿除外)、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工作(煤矿、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部分除外),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和监督检查工作。
(十二)承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十四)承担全市铁路(沈吉线)监护道口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负责市属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指导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指导县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十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七)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局、市煤炭工业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 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政务宣传、安全保密、督查督办、退休干部管理和信访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有关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承担全市铁路(沈吉线)监护道口安全管理和市铁路道口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管理工作。
(二)综合处。
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重要活动,组织起草重要文件、综合性报告,统筹组织协调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生产督查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贯彻落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决议事项。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省政府对市政府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对市直部门和县区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建设,提出并下达全市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负责安全生产统计和分析工作。承担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组织拟订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地方规程和相关政策,承担安全生产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指导安全生产系统法制建设,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工作和安全文化建设,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舆情应对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拟订安全生产规划和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按权限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权限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工作。
(四)行政审批处。
负责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的专家评审、现场核查,承担权限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安全评价、非煤矿山检测检验等机构的资质认可和认定,承担相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和撤销、暂扣等工作,负责行政审批的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和信息发布。综合协调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工作。
(五)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处。
监督检查非煤矿矿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特种设备除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指导监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山关闭工作,负责对相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指导、协调,并牵头组织相关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直接监管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监督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责对相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指导、协调,并牵头组织相关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直接监管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制造业安全监督管理处。
监督检查金属冶炼、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特种设备除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相关行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承担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煤矿除外),负责对相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指导、协调,并牵头组织相关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直接监管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
组织拟订和实施全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制度和标准,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承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查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指导、监督县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负责全市有重大影响或跨县区行政区域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受理安全生产举报投诉,负责对举报投诉、上报、移送或上级交办的非法、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的贯彻落实。负责工矿商贸(煤矿除外)生产安全事故的备案等管理工作。负责对相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指导、协调,并牵头组织相关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应急值守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接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演练,负责安全生产预警信息发布,督促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参与安全生产较大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等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对相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指导、协调,并牵头组织相关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职业卫生监管处。
指导监督用人单位(煤矿、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部分除外)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监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组织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进行现场调查,负责牵头组织有关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职业卫生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十一)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处。
负责对全市地方煤矿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县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对全市地方煤矿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指导县(区)开展煤炭企业“一通三防”和瓦斯监测工作;指导、参与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专项检查和督查。负责煤矿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负责组织煤矿安全标准化考核评级工作。监督检查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责煤矿安全投诉举报案件的核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审核工作。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料的上报。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信息统计数据的上报。负责煤矿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按权限负责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有关事项的审查。
四、人员编制(略)
五、其他事项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职责分工。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起草职业卫生监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职业卫生监管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组织拟订用人单位(煤矿、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部分除外)职业病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地方标准,负责用人单位(煤矿、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部分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煤矿、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部分除外)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煤矿、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部分除外)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煤矿、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部分除外)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煤矿、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部分除外)依法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煤矿除外)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负责汇总、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负责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和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负责对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及验收,负责对本地区审核批准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二)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立联合执法和日常随机巡查机制,健全信息共享和通报制度,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各负其责,做好矿山(含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抚顺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