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管理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企业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管理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7〕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落实《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辽委发〔2016〕1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企业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管理,全面完成《抚顺市切实做好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意见》(抚委发〔2016〕22号)提出的“建立市、县(区)、街道(乡镇)和社区(村)为主体的四级社会化管理体制,不断提高认证技术手段,认真做好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防止冒领养老金行为发生”的工作目标,现就做好全市纳入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范围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包括享受遗属补助待遇人员,下同)享受养老金待遇(包括遗属补助待遇,下同)资格认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结合我市金保二期工程建设,每年要采取相应技术手段对全市纳入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范围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开展享受养老金待遇资格认证工作,下摆认证服务窗口至街道(乡镇)和社区,方便离退休(职)人员就近办理认证手续。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相关人员资格认证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具体认证办法并对开展认证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公安部门负责违法案件立案处理和提供注销户口人员信息等工作;司法部门负责提供入狱服刑人员基本信息工作;民政部门协助做好生存状况查询、提供死亡火化人员信息等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享受养老金待遇资格认证的组织实施、综合汇总、整理筛查和停发续发等工作,落实与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协同管理工作制度;各街道(乡镇)和社区发挥社会化管理服务作用,认真做好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各社会保障代理服务机构、各相关单位协助做好本单位管理离退休(职)人员的入户调查和走访认证工作,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三、纳入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范围的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必须按规定的方式和要求参加享受养老金待遇资格认证,凡未按规定参加认证的,暂停发放其养老金待遇。暂停发放养老金待遇后,经发放机构确认仍具有领取资格的,从停发之月起恢复并补发养老金待遇。
四、企业离退休(职)人员不具备享受养老金待遇资格后,其本人或领取委托人继续冒领养老金的,由发放机构负责追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据有关法规对冒领人作出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因工作人员失职或徇私舞弊造成错、漏认证的,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