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抚顺市国土资源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7〕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抚顺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7日
抚顺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18号),设立抚顺市国土资源局(简称市国土资源局),局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相关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1.组织各县(区)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
2.负责采煤影响区综合治理与开发利用工作。
3.承接国务院、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建设用地保障,加快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布局,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2.加强优势矿产的保护,不断提高其开发利用水平,加快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改革。
3.加强国土资源执法,落实共同责任机制,切实维护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起草国土资源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拟订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方面的法律法规,贯彻实施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政策,执行相关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指导各县(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全市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组织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全市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指导和审核各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等涉及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全市城乡地籍地政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并组织土地确权、登记和分等定级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负责全市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
(六)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开展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上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贯彻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组织开展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转让等管理工作,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管理,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全市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种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
(十)承担地质勘查行业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级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参与管理省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管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非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经营许可,参与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指导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责任,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开展采煤影响区综合治理与开发利用政策研究,创新治理模式和投入机制,组织编制采煤影响区综合治理与开发利用规划,负责采煤影响区综合开发利用的项目及资金管理,负责采煤影响区土地综合治理与开发利用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十四)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办法,并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五)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并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重要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六)承办市政府、省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字综合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督办、政务公开、新闻发布、舆情应对、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网上名称管理工作。
(二)法规监察处。
组织起草国土资源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推进国土资源行业依法行政,负责系统行政处罚案件审查,组织行政处罚案件、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征地补偿争议裁决等有关工作。
(三)行政审批处。
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现场勘查、专家论证和技术审查等工作,负责提出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许可证照发放,组织协调办理与市直部门联合审批事项。
(四)综合规划处。
组织编制实施全市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等综合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整理、复垦、基本农田等专项规划,依法指导和审核国土资源相关规划,承担政府批准的土地有关规划调整审查工作,承担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编制及落实工作,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项目实施规划的审查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项目的实施。开展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研究,指导、监督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
(五)耕地保护处。
拟订全市耕地保护、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指导各县(区)开展征地组卷报批工作,指导和监督土地征收(使用)的补偿工作,组织各县(区)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承担基本农田保护、划定、补划验收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落实,负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落实,承担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有关工作。
(六)土地利用处。
编制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指导土地储备计划,负责市辖区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转让等的统一管理,履行土地收回的法律手续,承担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指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和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组织实施企业改制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负责组织土地批后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
(七)矿产资源管理处(市黄金管理办公室)。
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采矿权市场,组织对采矿权人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调处采矿权权属纠纷,负责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和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管理,负责采矿权价款评估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及备案工作,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负责全市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黄金资源管理工作。
(八)地质勘查环境处(采煤影响区综合治理条开发利用办公室)。
指导和监督管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承担监督管理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指导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负责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承担探矿权相关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开展采煤影响区综合治理与开发利用政策研究,创新治理模式和投入机制,组织编制采煤影响区综合治理与开发利用规划,负责采煤影响区综合开发利用的项目及资金管理,负责采煤影响区土地整理、复垦与开发利用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九)市不动产登记局。
统一管理全市城乡地籍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土地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组织全市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籍权属调查、土地条件等专项调查及统计工作,组织全市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更新、维护及管理工作,与相关部门建立协调配合机制,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拟订全市不动产登记规范性文件、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土地、房屋、林地等不动产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会同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不动产确权和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加强对登记代理机构的业务指导,指导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与应用。
(十)财务处。
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有关工作,负责机关国有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及组织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的指导和监督,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对本系统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十一)人事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及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按规定承担各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工作,承担国土资源科技成果管理、行业科技进步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工作。
设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略)
五、其他事项
(一)市国土资源局设置新抚、望花、东洲、顺城四个城区分局(正处级建制),各核定人员编制5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各1名,承担辖区内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职责。
(二)开采已探明的矿泉水、地热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先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量,其中用于商业经营的,凭取水许可证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量开采。
(三)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和日常随机巡查机制,健全信息共享和通报制度,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矿山(含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