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废止】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
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废止】
抚政发〔2017〕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7〕51号)和《中共抚顺市委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抚委发〔2017〕46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事项38项。其中:取消行政职权事项28项,下放行政职权事项10项。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取消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对于取消的行政职权事项,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对于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要做好承接工作,及时调整权责清单,制定、公开办事指南,进一步优化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各有关部门要合理确定下放事项的承接过渡期,加强对县区的指导培训和技术支持,确保承接落实到位。
抚顺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