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8—2025年)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8—2025年)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8〕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8—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抚顺市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8—2025年)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辽政办发〔2017〕82号),全面推进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降低疾病负担,提高居民健康期望寿命,根据《“健康抚顺2030”行动规划》,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深入贯彻全国、省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核心,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动力,以控制慢性病危险因素、建设健康支持性环境为重点,以健康促进和健康管理为手段,坚持统筹协调、共建共享、预防为主、分类指导,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动员社会、全民参与的慢性病综合防治机制,构建自我为主、人际互助、社会支持、政府指导的健康管理模式,推动以疾病治疗为中心向以健康管理为中心转变,促进全生命周期健康,提高居民健康期望寿命,为推进健康抚顺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慢性病防控环境显著改善,降低因慢性病导致的过早死亡率,力争30-70岁人群因心脑血管疾病、癌症、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和糖尿病导致的过早死亡率较2015年降低10%。到2025年,慢性病危险因素得到有效控制,实现全人群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力争30-70岁人群因心脑血管疾病、癌症、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和糖尿病导致的过早死亡率较2015年降低20%。到2020年,建成1个以上国家级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2个以上的县、区建成省级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逐步提高居民健康期望寿命,有效控制慢性病疾病负担。
三、工作措施
(一)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1.加强健康教育,提升全民健康素质。居民健康素质仍需提高,通过完善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和媒体协同的健康教育网。将健康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将健康教育课作为所有教育阶段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卫生计生部门要广泛宣传普及健康知识,规范健康科普管理。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防治宣传教育,各级各类媒体加大慢性病防治公益广告和科学知识的宣传力度。深入推进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健康中国行等活动,提升健康教育效果。到2020年,居民重点慢性病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60%,2025年达到70%。(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文广局)
2. 开展健康促进,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实施全民健康干预服务项目,提供全方位健康服务。开展以“三减三健”(减盐、减油、减糖、健康口腔、健康体重、健康骨骼)为主题的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开发推广健康适宜技术和支持工具。发挥中医治未病优势,大力推广传统养生健身方法。全面加强幼儿园、中小学营养均衡、口腔保健、视力保护等健康知识和行为方式教育。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工间健身、健步走等活动。(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二)实施早诊早治。
1. 开展筛查与体检,促进慢性病早期发现。全面实施35岁以上人群首诊测血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逐步提供血糖血脂检测、口腔预防保健、简易肺功能测定和大便隐血检测等服务。逐步将临床可诊断、治疗有手段、群众可接受、国家能负担的疾病筛检技术列为公共卫生措施。加强健康体检规范化管理,将口腔健康检查纳入常规体检内容,将肺功能检查和骨密度检测项目纳入40岁以上人群常规体检内容。健全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将儿童口腔检查纳入学校常规体检内容。推广老年人健康体检,推动慢性病的机会性筛查。(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2.强化干预,提供个性化服务。在12320热线中设置戒烟咨询内容,提供戒烟门诊等服务。促进体医融合,在有条件的机构开设运动指导门诊,提供运动健康服务。探索健全“防、治、管”相结合的健康管理模式,依托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集慢性病预防、风险评估、跟踪随访、干预指导于一体的健康管理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逐步开展超重肥胖、血压血糖升高、血脂异常等慢性病高危人群的患病风险评估和干预指导,提供健康咨询服务。加大儿童口腔常见病干预力度,实施局部用氟、窝沟封闭等措施,降低12岁儿童患龋率。提升老年人健康管理水平,依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常见慢性病、口腔疾病、心理健康的指导和干预。组织开展集慢性病预防、风险评估、跟踪随访、干预指导于一体的人群健康管理服务。(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市总工会)
(三)规范诊疗服务。
1.开展签约转诊,落实分级诊疗制度。优先对慢性病患者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积极推进慢性病患者的分级诊疗,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上下联动、急慢分治的合理就医秩序,健全预防—治疗—康复—长期护理服务链,逐步实现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的有序转诊。(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2.改进医疗质量和安全,提高诊疗服务质量。建设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信息化平台,开发重点肿瘤规范化诊疗监测指标体系和信息平台,加强慢性病诊疗服务实时管理与控制。推进居民健康卡在慢病管理中的全程应用。全面实施临床路径管理,规范诊疗行为,优化诊疗流程,努力缩短急性心脑血管疾病发病到就诊有效处理的时间,推广应用癌症个体化规范治疗方案。基本实现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四)协同健康管理。
1.加强机构和队伍能力建设,提升慢性病防治能力。发挥市肿瘤防治办公室、市心脑血管疾病防治办公室、市糖尿病防治办公室、市口腔疾病防治办公室在政策制定、监测评价、人才培养和技术培训等方面的作用,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争创心血管病、癌症等慢性病区域中心,建立由区域和基层中医专科专病诊疗中心构成的中医专科专病防治体系。开展慢性病防治指导中心建设工作,组织市级医疗机构创建市级心脑血管疾病、癌症、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糖尿病、口腔疾病等慢性病防治指导中心,承担对全市慢性病防治的技术指导,各地区也要组织本级医疗机构建立本级的慢性病防治指导中心。二级以上医院的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配备专业人员,履行疾病预防控制职责,做好慢性病防控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工作实际,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满足慢性病防治需求。(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2.分工协作,建立健康管理长效工作机制。加强医防合作,构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优势互补的防治结合工作机制,推进慢性病防、治、管整体融合发展。倡导“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理念,明确政府、医疗卫生机构和家庭、个人等各方在健康管理方面的责任,完善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和服务流程。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企业、公益慈善组织、商业保险机构等参与慢性病健康管理,培育健康管理服务产业。(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五)完善保障政策。
1.完善医保和救助政策。完善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等相关政策,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慢性病患者按人头打包付费,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发展多样化健康保险服务,鼓励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开展各类慢性病相关保险经办服务。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慢性病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实施医疗救助。鼓励基金会等公益慈善组织将优质资源向贫困地区和农村延伸,开展对特殊人群的医疗扶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
2.保障药品生产供应。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采购目录统一、按规定比例全部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加强二级以上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衔接,发挥社会药店在基层的药品供应保障作用。老年慢性病患者由家庭签约医生开具慢性病长期药品处方,发挥中医药在慢性病防治中的优势和作用。(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六)营造健康支持性环境。
1.建设健康的生产生活环境。推动清洁生产,改善作业环境,严格控制尘毒危害,强化职业病防治,整洁城乡卫生,优化人居环境,加强文化、科教、休闲、健身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建设健康步道、健康主题公园等运动健身环境,提高各类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开放程度和利用率,形成覆盖城乡、比较健全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推动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深度融合。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强化环境保护和监管,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污染物综合控制,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饮用水水源水质和土壤环境质量。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风险评估制度,降低环境污染对健康的影响。(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文广局、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委)
2.完善政策环境。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加大控烟执法力度。严格执行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有关法律规定,减少居民有害饮酒。加强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按照辽宁省国民营养计划实施方案,调整和优化食物结构,倡导膳食多样化,推行营养标签,引导企业生产销售、消费者科学选择营养健康食品。(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住建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3.推动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创新发展。示范区建设要紧密结合卫生城镇创建和健康城镇建设要求,与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相融合,强化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动员社会、全民参与工作机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培育适合不同地区特点的慢性病综合防控模式。(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七)创新健康服务业发展。
1.动员社会力量,促进医养融合发展。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慢性病防治服务,创新服务模式,促进健康服务业体系发展。促进慢性病全程防治管理服务与居家、社区、机构养老紧密结合。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中医医院设置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
2.推动互联网创新成果应用。促进互联网与健康产业融合,发展智慧健康产业,探索慢性病健康管理服务新模式。完善移动医疗、健康管理法规和标准规范,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与健康相关产业的深度融合,推进预约诊疗、在线随访、疾病管理、健康管理等网络服务应用。依托辽宁省慢病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手机APP以及智能终端设备,探索开展“互联网+”高血压、脑卒中等重点慢性病综合管理与防控系列工作。(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八)增强科技支撑。
1.完善监测评估体系。建立健全重点慢性病、死因监测、肿瘤登记等慢性病与营养监测信息网络报告机制,逐步实现重点慢性病信息实时更新,掌握慢性病流行规律及特点,确定主要健康问题,定期发布慢性病相关监测信息。以市为单位,基本摸清辖区内主要慢性病状况、影响因素和疾病负担。加强水、土壤、空气等环境介质和工作场所等环境质量监测,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逐步实现跨行业跨部门跨层级的纵向报告和横向交换,动态实施环境、食物等因素与健康的风险评估与预警。(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市环保局、市农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适宜技术应用。系统加强慢性病防治科研布局,深入推进市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及协同研究网络建设,以信息、生物和医学科技融合发展为引领,加强慢性病防治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转化医学研究。结合慢性病防治需求,遴选成熟有效的慢性病预防、诊疗、康复保健适宜技术,加快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针对中医药具有优势的慢性病病种,总结形成慢性病中医健康干预方案并推广应用。开展慢性病社会决定因素与疾病负担研究,探索有效的慢性病防控路径。(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科技局)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区要将慢性病防治作为健康抚顺建设的重点内容,纳入地方重要民生工程,确定工作目标和考核指标,制定本地区慢性病防治规划及实施方案,强化组织实施,建立健全慢性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慢性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落实部门责任。市卫生计生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规划并开展监督评估。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慢性病防治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慢性病防治能力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卫生投入政策要求落实本级的相关工作经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门诊相关保障政策和支付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市防治重大疾病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推动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政、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文化广播影视、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履行职责,形成慢性病防治工作合力。
(三)加强人才培养。各级教育、科技、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完善有利于人才培养使用的政策措施,加强健康教育、健康管理、医疗、公共卫生、护理、康复及中医药等领域人才培养。各级教育和卫生计生部门加强医教协同,深化院校教育改革,加强对医学生慢性病防治相关知识和能力的教育培养,支持高校设立健康促进、健康管理等相关专业,加强有针对性的继续医学教育,着力培养慢性病防治复合型、实用型人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计生部门要完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制度,促进人才成长发展和合理流动。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区、各部门要广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维护促进人民健康的重大战略思想和方针政策,宣传实施慢性病综合防控战略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和策略措施。要加强正面宣传、舆论监督、科学引导和典型报道,增强社会对慢性病防治的普遍认知,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慢性病防治的良好氛围。
五、督导与评估
市卫生计生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规划实施分工方案,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及时掌握工作进展,定期交流信息,联合开展督查和效果评价,2020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2025年组织规划实施的终期评估。各地区要建立监督评价机制,组织开展规划实施进度和效果评价,将规划实施情况作为政府督查督办的重要事项,推动各项规划目标任务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