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23日
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18号),设立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级,为抚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相关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承接国务院、省政府下放的相关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全市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积极应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风险,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2.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释放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稳定就业局势。
3.加强人才工作协调协作,创新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推动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养“高、精、尖、缺”人才。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并依法管理。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组织落实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组织实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五)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福利的综合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工作,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津贴、补贴等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等政策并组织实施。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参与人才管理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
(七)负责引进国外人才智力工作,贯彻落实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出国(境)培训及聘请外国人才项目的政策,拟订具体管理办法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维稳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有关人员调配和特殊人员安置管理办法,承办市政府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实施政府奖励制度。
(十)贯彻国家和省、市劳动关系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解决农民工工作重点难点问题,拟订本区域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十一)按分工负责企业帮扶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设1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机要、保密、档案、会务、安全、保卫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督查督办等相关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网上名称管理。
(二)行政审批协调处(法规处)。
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施工作,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工作,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普法教育工作,组织行政诉讼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
(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组织拟订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方案并协调指导相关工作,组织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并指导监督执行,负责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及工勤岗位人员聘用管理、考核培训、奖励处分等工作,核定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组织拟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政策并指导监督执行,负责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方案审核和组织实施工作,按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人员交流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计划备案工作。
(四)职业能力建设处(失业保险处)。
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能力建设基本政策和发展规划,拟订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拟订就业培训、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政策,拟订全市技工院校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队伍建设,落实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拟订就业政策,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使用和管理,参与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政策和创业带动就业政策,指导全市公共就业服务经办业务,拟订全市失业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建立全市失业预警制度,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参与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指导和规范失业保险和失业人员信息管理。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负责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工资福利处。
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津贴补贴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核定和统一发放及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水平统计调查,指导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发工作。
(六)录用调配处。
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政府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调任工作,负责市直行政机关公务员、政府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的转任工作,负责行政机关及政府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勤人员的调配工作,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信息统计工作。
(七)考核任免奖惩处。
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相关政策指导工作,负责市直行政机关公务员和政府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登记管理、任免、考核、培训、奖惩、辞职辞退审核备案以及申诉、控告案件的受理等工作,按法定程序办理向市人大提交市政府组成人员人事任免提案,综合管理全市行政奖励表彰工作。
(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人才开发处、人力资源市场处)。
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和岗位聘任工作,组织实施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承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置及市本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市博士后及归国留学人员服务工作,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负责人力资源市场开发的综合协调工作。
(九)劳动关系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劳动关系相关政策,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等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规范企业裁员行为,贯彻落实企业职工相关劳动保护政策,指导、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工作,负责全市特殊工时审批和劳务派遣管理工作,拟订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并指导监督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政策,负责参加市本级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条件审核确认和基本养老金调整,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业年金政策相关工作。
(十一)企业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
负责企业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和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组织实施参加市级统筹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组织实施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保障)政策,组织实施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享受待遇人员基础养老金调整政策,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工作。
(十二)医疗保险处。
拟订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市本级公务员医疗补助、离退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管理办法、费用结算办法并监督检查,指导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三)工伤保险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市工伤保险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省属驻抚参加工伤保险的省直非参公事业单位工伤认定、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负责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安装机构资格确认及监督检查,拟订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实施办法,拟订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监督指导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业务工作,指导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监督指导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日常业务工作,负责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报告劳动能力鉴定相关工作。
(十四)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办法和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内部审计规划,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指导监督县区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工作,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相关投诉举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
(十五)军官转业安置处(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拟订本地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政策并负责具体指导,承担市直机关及事业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工作,承担本地区自主择业转业军官管理服务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外国专家局。
拟订引进国外人才智力、出国(境)培训、引进海外人才团队政策及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引智专项资金的管理及聘请国外人才项目计划申报,并指导监督项目实施,负责在抚工作外国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按权限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负责处理外国人才工作中的重大事件,负责全市引进国外人才智力成果推广和示范基地建设工作,负责引智宣传工作,承办对有突出贡献的外国人才进行表彰的申报工作。
(十七)仲裁信访处。
指导监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信访工作,指导并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有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及相关协调工作,负责本系统群体性突发事件预警稳控及应急处理,负责信访、举报投诉事项的办理工作。
(十八)财务审计处。
负责机关预算、决算、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及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承担所属单位财务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十九)人事处(党委工作部)。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机构编制、干部人事以及群团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宣传工作及组织协调,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牵头负责企业帮扶工作。
四、人员编制(略)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教育局等部门拟订。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人社局负责。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