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23日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18号),设立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相关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承接国务院、省政府下放的相关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 进一步强化保障性住房建设、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促进建筑业发展相关职责,推进棚户区住房改造、房地产“去库存”和建筑产业现代化等工作。
2. 加强对产镇融合的特色小城镇建设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住房建设、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开发和房屋管理、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供热、供水、燃气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相关行业、产业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全市住房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编制住房保障、房屋征收、棚户区和危旧房屋改造、房地产业、村镇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制定城市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省、市用于住房和城乡建设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推进房地产“去库存”,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负责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负责商品房预(销)售的管理。
(四)规范房屋交易和租赁市场的管理,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与监管,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负责房屋维修资金和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督指导,负责居住类房屋的修缮、改造和安全使用的应急管理。
(五)指导全市建筑业发展,推进建筑业产业现代化,负责建筑业企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勘察设计咨询和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及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负责全市建筑活动的监管,规范有型建筑市场,负责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设计及施工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六)贯彻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经济标准和定额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组织新技术、新材料和新成果推广,推进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七)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建筑安全法规,负责建设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管,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城市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拆除作业的安全监管。
(八)负责供热、燃气、城市供水行业管理,负责城市市政、公用等基础设施建设及更新改造项目设计方案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方案审核。
(九)负责公共轨道交通项目的建设,承担沈白客专建设、沈吉铁路迁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与铁路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联络,协调县区政府配合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
(十)负责全市新型城镇化工作,承担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和特色小城镇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负责推动产镇融合的特色小城镇建设。
(十一)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设置2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综合、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承担信息、保密、安全、政务公开、政务督查、绩效考核、目标管理、营商环境、应急协调及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管理等网络信息工作,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应对工作,负责机关固定资产使用管理,负责协调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二)信访处。
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民意诉求、信访稳定、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各类来信来访事项的统一受理登记,分类初核、转办,协调疑难问题的办理,统筹办理结果的审核回复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普法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行政审批处。
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跟踪落实和相关指导、协调、服务工作,参与对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市场行为的指导、检查和监督,指导县(区)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有关的行政许可工作。
(五)综合计划和统计处。
负责编制住房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指导市属城建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负责统筹对上争取国家和省住房城乡建设方面资金、优惠政策,平衡全市城市建设项目和资金使用计划,负责计划执行情况的综合协调和统计分析工作,参与城建重大招商引资活动,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
(六)住房保障处。
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管理住房保障信息及档案。
(七)房地产开发管理处。
负责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依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市场的政策调研及信息导向,拟订房地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住房建设指导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地产市场经济运行情况综合统计分析和预警,指导和协调房地产“去库存”工作。
(八)建筑业管理处。
指导建筑业和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拟订全市建筑业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和执业人员市场行为的管理,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和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九)勘察设计管理处(市抗震办公室)。
拟订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市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综合管理工程建设、城镇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业的监督管理,参与重大勘察设计质量事故调查并监督处理。
(十)建筑科学技术处。
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实施建设行业标准化,推广工程建设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拟订建筑节能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推广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拟订建设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负责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城市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拆除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协调,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执业人员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管理,负责有型建筑市场经营主体和执业人员的准入、清出工作,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二)城市建设处。
组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技术论证和审查,协调重大城市建设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施工组织,组织城建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预、决算审查,参与城市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移交工作,负责指导“海绵城市”建设。
(十三)铁路项目建设管理处。
负责公共轨道交通项目的建设,负责组织沈佳客专、沈吉铁路抚顺城区段迁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负责指导相关县区的征地拆迁等工作,负责与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负责与沈阳铁路局、铁路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承担沈白客专建设、沈吉铁路迁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公用事业管理处。
负责供热、供水、燃气行业和市场管理,拟订城市供热、供水、燃气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协调政府投资供热、供水工程的项目建设、监管工作,指导、落实城市燃气设施配套工程项目建设,负责供热、供水、燃气行业安全监管和应急协调工作。
(十五)房产管理处。
拟订全市房产交易和租赁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房屋交易和租赁管理,负责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管和诚信体系建设,指导和监督各区对管辖范围内房屋使用的安全管理,指导公有房屋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存量房交易、房屋抵押、房产测绘管理,负责房地产交易结算资金监督管理。
(十六)物业管理处。
负责物业服务行业的监管和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前期物业招投标及管理工作,指导住宅区按规划进行环境建设,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的安全监管,协调重大安全隐患的应急处置,负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十七)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棚户区改造办公室)。
指导棚户区住房改造工作,指导、监督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拟订年度房屋征收指导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负责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审查及拟征收地块房屋征收成本的审核,负责市区国有土地上征收项目备案管理,承担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村镇建设处。
负责全市新型城镇化工作,拟订全市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及农村危旧房改造,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负责对产镇融合特色小城镇建设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拟订全市村镇建设资金的使用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承担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和特色小城镇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九)财务审计处。
负责住房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管理,机关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负责机关固定资产的监督和管理,监督管理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和审计工作。
(二十)人事处(党委工作部、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群工作、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组织建设行业工程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负责综合管理行业推行执业资格制度工作,指导建筑行业教育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略)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公共轨道交通项目建设方面的职责分工。市规划局负责协调公共轨道交通的规划,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协调公共轨道交通项目的建设,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地方铁路运营监管。
(二)关于房屋产权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承担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房屋产权登记工作。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