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全面推行河长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抚顺市全面推行河长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8〕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全面推行河长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24日
抚顺市全面推行河长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河长制,加强河湖管理保护,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以下简称《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行河长制考核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6号)和《抚顺市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抚河长办发〔201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市政府对各县(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市河长制办公室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城管局、市水源办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分别负责实施。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全面建立河长制“四个到位”(工作方案到位、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意见》确定的6项主要任务、《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抚政办发〔2017〕23号)确定的47项部门职责和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的其他河湖管理保护任务。
第五条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六条 市河长制办公室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结合年度重点工作研究制定考核方案,细化考核指标、考核标准、部门赋分权重及有关工作要求等,并按程序报市总河长会议审定,于每年4月30日前印发。
第七条 考核程序:
(一)自查评分。各县(区)按照本办法和考核方案,对上一年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1月15日前报市各牵头部门,抄送市河长制办公室。
(二)部门评审。市各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别组成考核工作组,按照考核方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及重点抽查、现场检查情况,对各县(区)上一年度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确定考核得分,形成书面意见送市河长制办公室。
(三)综合评价。市河长制办公室汇总计算各县(区)综合得分,形成综合考核报告,报市总河长会议审定。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市总河长会议审定后,转交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各县(区)主要负责人及其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区)的绩效考核体系。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区),有关部门要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县(区),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市河长制办公室;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市总河长、市副总河长或市河长约谈县(区)主要负责人及总河长。
第九条 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全面推行实施河长制工作不到位的直接、主要、重要责任人员按相关规定予以追责。
第十一条 各县(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考核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