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抚顺莲花湖金融小镇发展的指导意见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
抚顺莲花湖金融小镇发展的指导意见
抚政办发〔2018〕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抚顺市促进金融业发展实施方案》(抚委发〔2017〕18号)精神,支持金融小镇快速、健康发展,按照专业化、精准化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1. 对入驻的金融等相关机构、企业,以2017年为基期年连续5年,按其对市本级和新抚区财力新增贡献的95%给予资金扶持。
2. 对年缴纳税收1000万以上的入驻的金融等相关机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10人以内,且不超过公司所有职工的50%),经认定,连续5年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市本级和新抚区财力实得部分的95%给予奖励。
3. 对在金融小镇注册的证券公司开设股权账户的个人大小非限售股或员工持股平台等,减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其形成市本级和新抚区财力实得部分的95%给予奖励。
4. 对金融小镇运营主体,按照金融小镇形成市本级和新抚区财力实得部分的3%给予奖励。
5. 成立专门的资金池,由新抚区政府委托专门机构管理,用于金融小镇的发展、运营以及落实优惠政策。由新抚区政府先期筹措1000万元作为资金池的启动资金,其余资金以2017年为基期年连续5年,将金融小镇内企业和个人缴纳的税收增量市本级和新抚区财力实得部分,全额纳入资金池。
6. 金融小镇运营主体负责企业扶持政策的组织申报,新抚区政府负责在两个月内完成审核兑现。被扶持对象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单位,将追缴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取消其后续申请享受其他财政性资金扶持资格,并纳入失信企业黑名单。
7. 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企业或个人可以申请享受本意见的优惠政策或抚顺市其他现行优惠政策。未提及的部分按照抚顺市其他现行优惠政策执行。
8. 本意见适用于在金融小镇内注册、办公并缴纳税收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和创新孵化、含金融业务的电商物流等企业,不包括抚顺市区域内迁至金融小镇的该类机构和企业(在本市新增业务除外)。
9. 对于其他有影响力的机构、企业入驻金融小镇,由新抚区政府经常务会审议后报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办法议定。
10.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对投资类基金的扶持政策可延长至7年。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