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三年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
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三年计划
(2018—2020年)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8〕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三年计划(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抚顺市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三年计划
(2018—2020年)
为认真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四年滚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95号)精神,结合抚顺实际,特制定《抚顺市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三年计划(2018—2020年)》。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着力解决影响养老院服务质量的突出问题,建立以质量和效益为导向的养老院服务发展机制,塑造养老院“安全、诚信、优质”的服务品质,打造人民群众住得起、住得好的养老院,让养老院中的每一位老年人都能生活得安心、静心、舒心,都能健康长寿、安享幸福晚年。
到2020年底,执行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养老院质量治理和促进体系更加完善,养老院服务质量总体水平显著提高,质量建设成果更好地惠及全体老年人及其家庭,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公办养老院改革。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公办养老院逐步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完善公建民营养老院管理办法,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医养结合发展。建立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审批绿色通道,支持养老院开办老年病院、康复院、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养老院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院、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推进养老院、社区老年照料机构与医疗机构对接,实现多种形式联合,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医疗服务。(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养老服务人才素质。将养老护理员培训作为职业培训和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对参加养老服务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且培训合格的劳动者,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推动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开发养老服务和老年教育课程,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院等提供教学资源及服务。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养老服务人员薪酬待遇挂钩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教育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养老院服务监管。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落实养老院综合评估和报告制度,开展第三方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应与政府购买服务、发放补贴等挂钩。监督养老院严格执行消防、食品、医疗服务等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相应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和自身建设,确保养老院安全运营。加强部门间协调,形成监管合力,依法查处养老院违法违规行为。(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院。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养老服务领域,全部向民间资本开放。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建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养老院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提供信贷支持,满足养老院多样化融资需求。(市金融办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抚顺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年度计划
(一)2018年重点工作。
1. 加强对养老院服务收费价格的监测分析,制定公办养老院对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低收费供养、护理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2. 开展公办养老院改革试点,因地制宜设置改革过渡期,开展公办养老院改革前期调查,摸清本地区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院情况;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院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各县区政府牵头,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 探索建立公办养老院入住评估制度,重点保障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经济困难老年人、失独家庭老年人等养老需求。(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区政府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 盘活公办养老院的养老床位存量,提高养老设施的使用效率和社会效益。(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 资助民办养老院运营。对符合条件民办非营利性养老院(含公建民营类),由市级财政在核定床位数内,按照老人实际入住床位数量给予运营补贴。(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 资助养老院投保责任保险。由市级财政根据实际参保保费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降低养老院运营风险。(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 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用于发展养老服务。(各县区政府牵头,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 采取有效措施,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养老院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提供信贷支持,满足养老院多样化的融资需求。(市金融办牵头,人民银行抚顺市中心支行、抚顺银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 根据国家和省年度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部署,以问题为导向,确定当年专项行动主要任务并组织实施,实现养老院服务质量逐年提升。(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质监局、市老龄办、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0. 探索建立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审批绿色通道,支持养老院开办老年病院、康复院、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养老院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 87%以上的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12. 100%的养老院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各县区政府负责)
13. 加强养老院负责人、养老护理员及其他各类提供养老服务的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实施养老护理人员培养培训计划。2018年轮训率达到40%以上。(市民政局牵头,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 做好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的制度衔接,对养老院和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同等对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5. 组织和支持各类养老院进行消防设施改造。(各县区政府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6. 利用辽宁省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平台,逐步完善养老院智能化管理系统,实时监控养老院运营管理情况。(市民政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7. 探索建立我市60周岁以上老人住院或重病子女带薪照料制度,子女在企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进一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市老龄办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2019年重点工作。
1. 探索突破和解决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依法办理法人登记问题。(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县区政府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 总结公办养老院改革试点经验和有效做法,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院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 改革公办养老院运营方式,鼓励实行服务外包。(市民政局牵头,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 推动实行公办养老院入住评估制度,重点保障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经济困难老年人、失独家庭老年人等的养老需求。(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5. 资助民办养老院运营,对符合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院(含公建民营类),由市级财政在核定床位数内,按照老人实际入住床位数量给予运营补贴。(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 资助养老院投保责任保险,由市级财政根据实际参保保费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降低养老院运营风险。(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 根据国家和省年度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部署,以问题为导向,确定当年专项行动主要任务并组织实施,养老院服务质量治理和促进体系更加完善。(市民政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质监局、市老龄办、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8. 建设形成一批特色鲜明、示范性强的医养结合项目。(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老龄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9. 94%以上的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10. 增加养老院为入住老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内容,进一步完善健康档案。(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11. 探索建立高校和中职学校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生入职奖补制度。(市民政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 实施养老护理人员培养培训计划,轮训率达到80%以上。(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组织和支持各类养老院进行消防设施改造。(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县区政府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4. 依托辽宁省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实现网上申报和实时监控民办养老院运营补贴和养老院责任保险费补贴资金使用。(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2020年重点工作。
1. 加强养护型养老院建设,护理型床位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各县区政府牵头,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加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建设和改造,推动服务设施达标,满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为农村低收入老年人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便捷可及的养老服务。(各县区政府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 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院逐步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 加大养老服务金融支持力度,拓宽养老服务业投融资渠道,满足养老院信贷需求。(市金融办牵头,人民银行抚顺市中心支行、抚顺银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 资助民办养老院运营,对符合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院(含公建民营类),由市级财政在核定床位数内,按照老人实际入住床位数量给予运营补贴。(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 资助养老院投保责任保险,由市级财政根据实际参保保费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降低养老院运营风险。(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 根据国家和省年度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部署,以问题为导向,确定当年专项行动主要任务并组织实施,养老院服务质量总体水平显著提升。(市民政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质监局、市老龄办、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8. 基本建立统一的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市民政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质监局、市老龄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9. 实现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共享,服务便捷,建立医养融合模式,各类养老院(护理院)医疗服务功能更加完善,与医疗机构合作更加紧密,医疗护理水平逐步提高。(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 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11. 养老院实现为所有入住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12. 实施养老护理人员培养培训计划,轮训率达到100%。(市民政局牵头,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养老服务人员薪酬待遇挂钩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 组织和支持各类养老院进行消防设施改造,实现所有公办养老院通过改造达到消防验收及备案条件,或通过改造提高建筑耐火等级和消防设施防范水平。(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县区政府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5. 全面应用辽宁省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平台的养老院智能化管理系统,实时监控养老院服务质量动态,督导民办养老院运营补贴、养老院责任保险费补贴制度运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市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统筹协调解决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各地区全面完成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目标任务。各县区政府要强化落实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的主体责任,将本计划主要任务指标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纳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和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健全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工作体制机制,形成推进规划实施的合力。
(二)完善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养老院服务质量情况,建立稳定的经费投入保障机制。落实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完善鼓励政策,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兴办养老院,倡导社会各界进行慈善捐赠,逐步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形成财政资金、社会资本、慈善基金等多元结合的投入机制。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级政府要把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摆在重要位置,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完善具体办法,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落实情况,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见到实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落实和完善相关优惠政策,共同促进养老院服务提质增效。对不落实养老服务政策,或者在养老院运营和服务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