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标准抚顺”建设领跑者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标准抚顺”建设领跑者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8〕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标准抚顺”建设领跑者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10日
抚顺市“标准抚顺”建设领跑者
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标准化在自主创新、产业竞争和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定工作,积极参与标准化示范试点,成立各级专业标准化委员会,不断提高全市经济发展质量,加快我市经济转型升级绿色发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抚顺”建设领跑者奖励是对我市有关单位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制定及其他取得重大标准化成果的一次性奖励。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三条 市“标准抚顺”建设领跑者奖励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在预算中安排,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标准抚顺”建设领跑者奖励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奖励。
第五条 “标准抚顺”建设领跑者奖励范围:
1.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的单位;主导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制定的单位;
2.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承担辽宁省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承担抚顺市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
第六条 “标准抚顺”建设领跑者奖励标准:
1.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2.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3.对主导制定省级地方标准的单位给予3万元奖励;对于主导制定市级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单位给予2万元奖励;
4.对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奖励5万元;承担辽宁省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奖励3万元;承担抚顺市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奖励2万元;
5.对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元、3万元;对承担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承担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承担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万元。
6.对同一个单位每年所获得“标准抚顺”建设领跑者奖励资金总额不得超过30万元,对同一标准化项目不得重复奖励。
第七条 申请奖励标准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达到国际国内同类标准先进水平的;
2.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我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及产业结构调整的;
3.有利于形成优势产业和提升我市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的;
4.标准化项目能给我市带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申请奖励的标准制定项目必须是标准已经正式批准发布,且申请时间与标准正式发布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
第九条 标准化项目认定依据:
1.主导或参与标准制定的认定依据是有关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有关行业标准管理机构、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发布的正式标准文本;
2.承担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认定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承担辽宁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认定依据是辽宁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对承担抚顺市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认定依据是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 申请标准制定奖励应提交下列材料:
1.“标准抚顺”建设领跑者奖励申请表;
2.标准发布机构同意立项和批准发布的文件;团体标准以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发布为准;
3.该标准项目的先进性和创新性的证明或说明;
4.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5.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每两年第一季度受理“标准抚顺”建设领跑者奖励申请。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2.超过规定期限的;
3.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标准或质量问题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接受执法部门调查但查无问题,其“标准抚顺”建设领跑者奖励申请转入下一年度;
4.弄虚作假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