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质量奖称号和名牌产品称号奖励办法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质量奖称号和名牌产品称号奖励办法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8〕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质量奖称号和名牌产品称号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10日
抚顺市质量奖称号和名牌产品称号奖励办法
为适应新时代需要,提高企业的质量品牌意识,完善质量基础,提高质量水平,激发争创品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快培育我市标准领先、竞争力强的质量品牌,全面推动我市质量提升和品牌建设工作。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绿色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质量奖称号企业奖励办法
1. 获得中国质量奖称号的企业奖励资金100万元;
2. 获得辽宁省省长质量奖金奖称号的企业奖励资金80万元,银奖称号的企业奖励资金50万元;
3. 获得抚顺市市长质量奖金奖称号的企业奖励资金10万元,银奖称号的企业奖励资金5万元。
二、名牌产品称号企业奖励办法
1. 获得辽宁重点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资金20万元,辽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资金10万元;
2. 获得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资金3万元。
三、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奖励办法
1. 获得国家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园区奖励资金50万元;
2. 获得辽宁省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园区奖励资金15万元。
四、资金来源
每年用于质量奖、名牌产品奖励及评审等工作费用由市财政在预算中安排。
五、奖励原则
对当年荣获多项荣誉称号的同一企业,按照最高档次只发放奖励资金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