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
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
抚政发〔201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辽政发〔2016〕7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做好我市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和监管工作,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实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职责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原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管理工作,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防雷装置检测工作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二)各级公路、水路、铁路、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管理部门负责其专业领域内建设工程防雷管理,承担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和监管工作,其新、改(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由取得相应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其防雷装置检测面向市场开放。
(三)各级气象部门负责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等工程和场所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四)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同时,要切实降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准入门槛,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
(五)各部门要以建设工程整体进行防雷许可,不得将防雷许可进行拆分,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二、完善防雷安全监管责任体系
(一)各级政府承担本行政区防雷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要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履行防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防雷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安监部门要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内容,将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防雷安全检查纳入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二)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
(三)各行业管理部门承担本行业的防雷安全行业监管责任,要督促本行业做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防雷装置维护保养和日常检测工作。
三、推进防雷减灾体制改革工作
(一)按照《通知》要求,市编委办配合市气象局做好市本级防雷机构改革工作,增强公益性服务能力。市、县财政部门要落实雷电灾害防御保障经费,保证防雷安全监管执法、雷电灾害监测预警、雷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雷行政许可、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等所需经费
(二)各级气象部门要做好防雷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工作,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易燃易爆等场所新、改(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和竣工验收检测报告,改由气象主管机构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其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各级气象部门要将防雷减灾安全的社会责任放在首位,进一步加强雷电监测和预报预警基础业务体系建设,提高雷电预报预警精细化水平。加强雷电监测技术、雷电致灾机理、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护技术研究,提升防雷减灾科技支撑能力。
抚顺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