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8〕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抚顺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抚顺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参考《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政发〔2017〕31号),结合抚顺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新建、扩建及改建项目,不包括正常维修、养护工程项目和单纯设备购置项目。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通过市本级预算安排之外的投资项目,按项目性质采取核准制或备案制。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审批。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拨付、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各有关部门负责分管行业领域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建设过程管理、竣工验收。
第四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管理制度,拟申报的政府投资项目均应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储备库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五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应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审批环节。市发展改革委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只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需要审批项目初步设计的,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对于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且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只批复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不再审批初步设计。
第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应按照国家有关编制内容与深度的要求,分别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可依据项目建设内容和技术方案等实际情况适当简化。
第七条 项目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时,应提供财政部门出具的落实建设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明。涉及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的项目,应同时报送项目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等审批前置要件。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一般应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评估资质的工程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市发展改革委综合提出项目审核意见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履行批复手续。
第九条 需要批复初步设计的项目,项目单位应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咨询评估机构或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后,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初步设计概算时,如果初步设计提出的项目概算总投资超过已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报市发展改革委核定投资后,批复项目初步设计。
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审查的,承担某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编制(设计)任务或与同一事项有重大关联的工程咨询设计机构,不得再承担同一事项的评估、审查任务。项目评估审查费由市发展改革委承担。咨询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应在辽宁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实行一窗受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结、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发展改革委,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章 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项目单位的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应纳入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在履行项目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程序,依法办理开工建设手续,并满足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后,方可组织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切实加强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项目单位应每月将项目投资完成和重要节点进展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及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工程进度及时准确向统计部门报送投资相关数据。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已核定的项目投资。除项目建设期遇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原则上不得调整项目投资。
第十八条 项目确需调整原核定投资的,项目单位应委托相应资质单位编制项目投资调整报告,由市发展改革委或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履行项目投资调整手续。
项目建设实际投资超过原核定投资百分之十的,市发展改革委或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据项目财务决算或审计意见,履行项目投资调整手续。
第四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并按规定准备好项目竣工验收所需的各类档案材料。
第二十条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应依照竣工验收的相关规定,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
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转入固定资产并交付使用,尽快发挥作用。
第五章 政府性资金安排与使用方向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安排范围包括:政府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各类专项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市政府批准依法转让国有资产产权或经营权收回的资金、政府发行的债券、彩票及接受的各类赠款、捐款及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只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支持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以直接投资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引导。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应依照本规定,在项目审批、资金拨付使用、工程组织实施、项目竣工验收等方面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优化营商环境职责,主动为项目建设服务。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推进与管理。禁止未批先建。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是项目监管的责任主体,应落实监管责任,指导和帮助项目单位加快项目建设,确保项目安全建成,及时投入使用。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按照职能分工,应及时开展项目稽查、资金监管、专项审计、统计执法等工作,强化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守信践诺机制,对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数据统计、竣工验收等过程中的失信行为,一经查实,及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惩戒。
第二十七 加大对审计、稽察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问责惩处力度。对有关单位及个人在项目审批、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骗取投资、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侵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应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项目或资金拨付。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监察、司法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为了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事项建设的项目,不适合本规定。
第二十九条 使用上级资金的项目按照相应上级资金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抚政发〔2007〕18号,抚政发〔2014〕18号重新发布)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