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抚顺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8〕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抚顺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抚顺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管理,推动信息化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利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07〕第55号令)、《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88号)等有关信息化管理要求,结合我市信息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与市级各类政务活动相关的信息化基础设施(机房、信息化设备、通信网络等)、信息化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等项目的建设与维护。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是指项目建设管理、运行管理、资金管理、信息资源管理和绩效评价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含新建、改扩建等)及运行维护。
第四条 市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和协调机构。其下设的办公室(以下称市信息办)具体负责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的统筹、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审批。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建立和管理信息化项目咨询专家库,为信息化项目技术设计方案论证、评审和竣工验收等提供咨询服务。
市财政局负责编制信息化项目的资金预算,资金拨付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统筹建设、管理、维护市级政务数据中心。负责组织或依法委托专业机构审核政务信息化项目的技术设计方案。
第二章 基础设施统筹管理
第五条 市级政务数据中心为市政务信息化建设提供基础运行和支撑环境。市级政务数据中心由机房、网络、服务器、基础数据库、存储与灾备、支撑软件、公共应用系统、信息安全及数据交换等基础信息化设施,运维保障体系和公共性信息化资源等组成。
第六条 市级部门根据本部门信息化建设的实际需求,充分利用市级政务数据中心的基础资源,开展本部门的非涉密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非涉密信息系统,原则上按照资源整合、集中管理的目标,通过物理迁移、应用迁移、容灾备份等形式,逐步迁移至市级政务数据中心。涉密信息系统,按照省电子政务内网建设的统一部署进行迁移整合。物理迁移的信息化系统,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由建设单位继续负责系统软、硬件运维。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七条 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在全市信息化发展规划指导下统筹实施,其中基础性、公共性的信息化项目,由市信息办统一规划建设。
第八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批程序。
(一)每年6月份由市信息办、市财政局联合发出通知,征集下一年度财政投资的政务信息化项目。
(二)申报单位应在做好充分调研和需求分析的基础上,编制项目技术设计方案,并提交至市信息办。技术设计方案应载明项目所涉及的信息化现状、应用需求、技术路线、建设目标、建设内容、信息共享、网络安全、资金估算等主要内容,技术设计须完整、合理和可行。
(三)申报单位提交技术方案的同时,提交信息资源共享开放承诺函。
(四)市大数据管理局出具技术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审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和建设的基本原则;是否充分考虑资源集约利用和信息共享;技术路线是否合理、可行;是否符合技术发展趋势;实施计划和资金估算是否合理;实施条件是否成熟等。
(五)市大数据管理局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的信息化项目,需提交市政府有关会议审议通过。
(六)技术方案通过审查的项目,由大数据管理局提交市信息办。市信息办汇总并报请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列入信息化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并由市信息办下达计划。
(七)市财政局以计划为基本依据安排项目预算。
(八)市发改委以计划为基本依据,依法依规审核批复项目。
(九)未列入市信息化项目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财政资金。因特殊需要的计划外信息化项目,经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照本办法审批程序执行。
第九条 实施的信息化项目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有关规定,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需招投标的信息化项目须到市发改委办理招标备案手续。资金预算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信息化项目须引入监理机制。
第十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审查项目资料完备性、规范性情况;审查项目履行合同和招标投标文件情况;审查系统各项功能、性能、安全性以及各项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审查系统信息资源共享落实情况;以及审查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项目不得投入使用。竣工验收通过的信息化项目须报市信息办备案。
第四章 信息化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信息化项目资金应坚持多渠道筹集、整合存量资源、强化管理和提高效益,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第十三条 信息化项目资金按照财政资金要求进行管理,不得用于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鼓励信息化项目建设及运行维护采用服务外包模式,降低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和运维成本。
第五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五条 市信息办组织开展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对信息化项目建设完成情况、运行效率、使用效果、信息共享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信息化项目经绩效评估后,被认定为没有达到建设目标和使用目标的,项目建设单位要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涉密信息化项目按照保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县(区)、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