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三年滚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抚顺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三年滚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8〕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三年滚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抚顺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三年滚动计划
(2018—2020年)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四年滚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07号)要求,为做好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培育发展工作,建立全市房地产发展长效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的总体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以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支持住房消费,培育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初步建立起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快培育住房租赁市场经营主体,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培育一批多种所有制的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企业经营的租赁房屋规模占有较大市场份额;城镇住房保障要从采取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逐步转向以租赁补贴为主。鼓励保障对象通过市场自主选择房源,政府根据保障对象的不同类型给予租赁补贴,满足群众多层次多类型的住房需求;将租赁住房作为供应的新方式,纳入住房建设规划,逐步加大租赁住房供应。到2020年末,租赁住房年度供应规模占住房建设计划的比例达到5%以上。
二、滚动计划安排
(一)2018年工作计划
1. 工作目标
2018年底前,编制租赁住房三年供应计划。启动培育一家国有住房租赁企业试点工作,搭建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出台相关政策规章,租赁住房年度供应规模占住房建设计划的比例要达到3%。
2. 工作任务
(1)依据《辽宁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四年滚动计划(2017-2020年)》和《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抚政办发〔2017〕22号)精神,完成我市租赁住房三年供应计划的编制工作。(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2)以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方式,2018年7月完成住房租赁交易平台的搭建。住房租赁交易平台具备对住房租赁市场的监管与服务,致力于对租赁企业、中介企业、个人业主、承租人等市场主体,提供企业及个人注册登记、核验和企业备案服务;提供标准化的房屋租赁信息发布查询、网上签约和租赁合同备案、资金监管、支付结算等住房租赁流程规范服务;提供保障房管理服务、住房租赁监管服务等功能;提供标准化的平台接口,完善与各信息平台的有效对接功能,实现信息共享。(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行抚顺分行、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2)制定出台相关政策。通过一系列优惠政策,为来抚创业人员提供基本保障,吸引外来人员到抚顺就业创业,扩大租赁市场需求,推动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对来抚创业就业企业或个人,在住房、公积金、医疗、教育、金融、税务等方面,落实相应的优惠政策,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扶持企业或个人发展。(责任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法制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3)建立租赁房源台账。指导各县区政府,对本辖区内的社会房源、商品房库存量、闲置房源等进行调查摸底,建立住房租赁房源台账,为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提供决策依据。此项工作2018年完成。(责任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二)2019年工作计划
1. 工作目标
到2019年底,完成本年度租赁住房供应计划,推行公租房货币化制度。完善租赁管理平台,培育住房租赁主体,租赁住房规模占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的比例要达到4%。
2. 工作任务
(1)建立初步完善的房屋租赁市场管理机构与体制。初步建成住房租赁市场,依托住房租赁市场构建全市房屋租赁信息平台,初步建立住房信息服务平台和跨部门联合监管服务体系。(责任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2)培育住房租赁主体。在新建的楼盘中,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加租赁房屋配建项目,从传统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业务范围,利用已建成的库存商品房开展租赁业务或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可购买、改造或长期租赁商品住房用于对外出租经营,并享受生活服务业的相关政策支持;鼓励房产中介机构拓展住房租赁业务,扩大经营范围,支持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自有住房;鼓励物业企业对所管理园区的空置房屋开展租赁业务,以解决个人多套房屋闲置问题。可结合实际制定阶段性政策,鼓励住房租赁企业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开展租赁业务。(责任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工商局、财政局、住建委、国土局、地税局、审批局)
(3)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对具备一定经营规模、管理能力较强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本地住房租赁品牌企业,有关部门应在税费等政策方面给予扶持,同时可比照保障房建设或棚户区改造贷款优惠条件,为企业融资争取政策性金融机构发放的长期低息贷款。(责任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抚顺市中心支行)
(4)盘活存量土地、房屋用于住房租赁。引导社会投资主体将城镇中的“烂尾楼”、闲置厂房(经环保部门认定无对人体产生危害污染的)、事业单位改制后腾出的办公用房等改造为租赁住房,但不得分割产权出售。在符合住宅设计规范,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允许住宅改造户型后按套或间出租。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其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住宅居民标准执行。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责任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5)推行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落实省政府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租赁市场实际,积极推行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规范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工商局)
(6)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扶持培育一批服务规范、信誉度高的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严格落实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备案制度,引导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规范承接业务,加强房源信息核查和发布管理,实行明码标价,规范居间服务。(责任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工商局)
(7)积极推进租购同权制度。建立承租人居住证权力清单,不断扩展承租人权利。2019年12月底前,持有居住证的承租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义务教育、居委会选举、人民调解员选聘等方面,享受公共服务和便利,实现租购同权,全面落实承租人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责任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
(三)2020年工作计划
1. 工作目标
到2020年底,完成本年度租赁住房供应计划,逐步推动租赁市场制度化建设,进一步完善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建立完备的房屋租赁市场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中介机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租赁住房供应规模占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的比例要达到5%。
2. 工作任务
(1)开展管理平台运营评估工作,进一步完善平台功能,住房租赁信息化平台正式运营,发布信息。实施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制度,建立完备的住房租赁市场。(责任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
(2)创新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体制。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职能作用,借鉴先进城市的先进经验,结合抚顺租赁市场实际,创新工作思路,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提供优质服务。(责任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
(3)发挥公租房作用,积极探索科学的公租房保障体系。拓宽保障范围,对环卫工人、公交司机、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需要帮助并为城市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群体,要加大倾斜力度。到2020年,对上述群体符合保障条件的达到全覆盖。(责任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住房租赁市场的管理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负总责,市住建委等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相关工作。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工作协作。(责任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二)强化舆论宣传
政府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定期互通备案信息,并在政府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公示,同时,加大宣传国家和省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政策措施,鼓励提倡租房居住的消费观念,积极引导合理住房消费,逐步形成建立房地产市场长效机制的良好舆论氛围。(责任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市级新闻媒体)
(三)强化督导考核
将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相关部门工作绩效考核内容,采取多部门联合方式,不定期对各单位开展督察工作。对工作进展缓慢、任务落实不到位的单位相关负责人实行约谈问责。(责任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营监局局)
(四)强化政策引导
适时制定扶持企业发展和吸引外来人才到抚顺创业发展优惠政策,为住房租赁市场良性发展提供保障。(责任部门: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