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8〕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省政府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18号)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标幅度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现行标准调增4.5%。市内各区(含抚顺经济开发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由557元提高到582元;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抚顺县城市低保月标准由512元提高到535元。
2.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现行标准平均调增8%。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抚顺县农村低保标准调增8.5%,由年人均纯收入3703元提高到4018元;市内各区(含抚顺经济开发区)农村低保标准调增7.5%,由年人均纯收入4039元提高到4342元。
城乡低保边缘户标准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20%确定。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2018年特困人员供养救助标准调增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3倍确定。
1. 城市集中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现行月标准为836元,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3倍,此次提标不调整。市内各区(含抚顺经济开发区)城市分散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现行月标准为800元,此次提标提高到836元;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抚顺县城市分散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现行月标准为737元,此次提标提高到757元。
2. 农村集中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现行年标准为7012元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3倍,此次提标不调整。农村分散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现行年标准为5060元,此次提标提高到5645元。
二、执行时间
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县区要从2018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救助供养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批,给予保障或供养;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或供养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三、资金筹集与安排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后所增加资金扣除上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补助后由县(区)财政承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工作是今年省政府、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民生工作。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落实。做到工作程序规范有序,对象确定和补差标准科学准确,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按时、保质、高效完成提标工作。(责任部门:各县区政府)
(二)强化责任,密切配合。提标工作涉及民政、财政、金融等部门,各部门之间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各级民政部门要强化管理,确保对象的审核和补差标准的确定科学准确。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并按时足额拨付资金。受托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做好提标资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责任部门:各县区政府)
(三)加强核对工作,实现准确保障。要进一步加强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完善信息核对平台,健全跨部门信息比对机制,全面开展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大力提高申请审批和动态管理的准确性,确保精准施救。加强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信息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跨部门共享机制,实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责任部门:各县区政府;配合部门:市核对中心)
(四)严明工作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城乡低保及特困供养人员救助标准提高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因工作重视不够、推进不力、组织落实不到位的责任人,以及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将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各县(区)民政、财政部门将此次提标工作进展情况于6月至7月每月14日和29日(遇节假日顺延)分别报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责任部门:各县区政府;配合部门:市民政局)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