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市与县区分享体制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
环境保护税市与县区分享体制的通知
抚政发〔201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顺利推进环境保护税改革,实现排污费向环境保护税的平稳过渡,妥善处理好市与县区间的利益关系,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省与市分享体制的通知》(辽政发〔201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环境保护税市与县区分享体制予以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抚顺县、清原县和新宾县环境保护税实行属地征管、属地入库,扣除上缴省20%后,其余归县级留存,市本级不参与分享。城区实行属地征管,扣除上缴省20%后,其余直接缴入市级国库,城区不参与分享。
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出台重大税制调整或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市政府将相应予以调整。本通知执行过程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抚顺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