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以下财政体制推进“飞地经济”发展的意见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以下财政体制
推进“飞地经济”发展的意见
抚政发〔201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解决因受功能区定位、资源环境、规划或产业配套等因素制约,致使招商引资项目落地难的问题,充分调动县区招商引资积极性,在全市行政区域内推行招商引资项目跨县区落户建设政策,建立县区间有效衔接、收益共享的工作和分配机制(以下简称“飞地经济”)。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集约发展的原则,建立跨区域合作创新模式,完善发展成果分享机制,推进区域协同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全市各园区为载体,科学规划园区,加强各园区的合作联系,鼓励各县区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实行优势互补,大力发展“飞地经济”,加快新企业(项目)落户和建设步伐,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
三、主要内容
(一)准入标准。进入我市的“飞地经济”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符合我市城乡总体规划、产业规划;符合园区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以及符合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生态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职责分工。
1. 引进项目县区职责。负责项目前期考察、洽谈等工作,对引进项目真实性负责,做好项目投资方与项目落户县区的引荐、协调、签约等所有前期工作,并协助投资方办理相关手续。
2. 项目落户县区职责。负责项目用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征地拆迁等保障工作;为投资方创造良好建设和生产经营环境,帮助办理相关手续,协助做好项目融资、企业用工等工作,落实投资方应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
(三)收益分配。
1. 收入入库。按照属地原则,“飞地经济”项目实现的全部收入,缴入项目所在地县区。
2. 收入分享。一是市级税收增量分享。为推进“飞地经济”的发展,市政府将对“飞地经济”项目产生的市级税收环比增量的50%,给予引进项目县区和项目落地县区各50%补助。二是引进项目县区与项目所在地县区收入分享。“飞地经济”项目在享受完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后,前5年的税收全部归引进项目县区所有,5年以后引进项目县区与项目所在地县区按5:5比例分配税收收入。
以上两项税收分享划转工作,在财政部门年终结算时,由市财政局统一办理。
(四)统计方法。“飞地经济”项目常规统计调查,按现行国家、省和市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统计部门负责统计。各项经济指标统计结果,实行跨区域核算,前5年全部统计到引进项目县区,5年以后引进项目县区与项目所在地县区按5:5比例分配统计指标。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区参加的全市发展“飞地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协调、督导、调度、考核等工作。各县区政府要参照本方案抓紧制定本县区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注重服务保障。建立发展“飞地经济”绿色通道,加强县区间、部门间、县区和部门间的沟通协调,确保“飞地经济”项目尽快落地投产达效。充分发挥县区发展“飞地经济”的主体作用,为发展“飞地经济”提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体制机制等方面的资金和服务。
(三)营造发展环境。牢固树立全市“一盘棋”思想,加大对发展“飞地经济”的宣传力度,重点宣传一批招商引资的先进典型,放大典型的引领和辐射作用,同时严肃查处破坏投资环境的人和事,全力营造发展“飞地经济”的浓厚氛围。
抚顺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