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废止】
抚政办发〔2018〕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
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工作方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简称“个转企”)是实施市场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对加快补齐全市民营经济发展短板意义重大。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意见》(辽政办发〔2018〕17号),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要求,以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工作机制为组织保障形成工作合力,以明确转型标准、推动重点行业转型为工作重点提升转型质量,以加大扶持力度、优化转型服务为主要措施支持做大做强,按照规范管理、持续推进、完善提高的原则,推进“个转企”工作有效实施,增加转型升级企业获得感,推动全市民营经济整体水平进一步提升、创新活力进一步增强,更好地发挥其在活跃经济、稳定就业、保障民生中的重要作用。
二、转型标准
(一)对符合小型企业划型标准下限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实施转企。
(二)对税务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实施转企。
(三)对达到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上限标准50%的个体工商户列入重点培育对象,引导其加快转企。
(四)转型升级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成立时间应为1年以上。
(五)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为准。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产业结构特点和区域发展定位,确定转型升级重点行业,并可参照上述标准和“个转企”目标任务,根据本地区个体工商户总量和产业分布情况,调整实施转企和引导转企的具体标准。
三、目标管理
按照“政策引导、主体自愿”的原则,根据省政府每年下达我市的“个转企”目标,推动我市符合实施转企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实现转企、符合引导转企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加快转企。
各县、区推进“个转企”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年度绩效目标考核内容,具体目标任务按年度另行下达。
四、扶持政策
(一)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在办理银行账户、资产过户、涉税事宜等相关手续,以及办理原有许可审批事项延续手续时,持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有关部门和相关许可审批部门按照变更或“一废一立”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收相关费用。(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允许使用原个体工商户字号;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无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转型后企业入驻各类产业园区、创业基地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试行住所(经营场所)报备制,免于提交场地使用证明。(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对转型后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和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等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市社保局、市科技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对转型后确有困难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转型前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划转土地和房屋权属,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享受契税优惠税收政策的免征契税和免收手续费。(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六)对转型企业的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七)从转型升级为企业当年起,其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缴费比例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3年过渡,过渡期结束后,统一按企业缴费比例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原按企业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的,仍按原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保局、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八)给予转型后企业政府采购支持,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部门,应当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九)支持转型后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鼓励转型后企业参加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册登记、评价,鼓励有关部门对转型后企业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取得发明专利和优秀新产品、重点新产品证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对转型前个体工商户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转型后原则上可保留,荣誉授予部门应予认可。转型后企业申报招投标项目资格,转型前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日期、经营数据等条件,可以延续至转型企业。(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一)对转型后的小微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吸纳新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对转型后企业优先开展商标贷、信用贷等融资服务,支持转型后企业扩大经营规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抚顺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社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二)“个转企”企业,原行政许可或审批文件在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或换发证件的,免收登记费、证照工本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十三)经认定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四)确有困难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原《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小微型困难企业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2号)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五)属于老年服务机构的,其自用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六)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暂免征收该年度房产税并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七)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八)从2016年7月1日起,对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对大、中型开采企业所属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对利用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矿产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九)2020年12月31日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十)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送给政府、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十一)属于查账征收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十二)属于查账征收企业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十三)属于查账征收企业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十四)属于查账征收企业且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十五)属于查账征收企业的,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以及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和四大领域中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十六)属于查账征收的创业投资企业的,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十七)属于查账征收企业的,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十八)属于查账征收企业的,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十九)各金融机构对持《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的 “个转企”企业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求和现金流等特点,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拓宽抵押担保物范围,创新还款方式。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小型微利企业,贷款利率尽量少上浮或不上浮。(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抚顺中心支行,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十)各金融机构要提高对“个转企”企业的信贷审批效率;在符合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可能为“个转企”企业变更银行结算账户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抚顺中心支行,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十一)各金融机构支持“个转企”企业信贷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中小企业信贷政策评估内容。(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抚顺中心支行,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十二)对符合政策条件的“个转企”小型微利企业,予以小额担保贷款支持。(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抚顺中心支行,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十三)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十四)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十五)2018年1月1日之后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十六)自2018年1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划内转型升级的企业,每户一次性给扶持资金2000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十七)自2018年1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划内转型升级的企业享受市招商引资企业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十八)自2018年1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划内转型升级的企业,自转型之日起,以上年企业缴纳的税收中我市实得部分为基数,将三年内税收实得部分增量的85%奖励给企业,支持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工作任务
(一)精准定位转企对象。坚持标准先行、管理规范的原则,推动提升转型升级质量。以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为基数,对照具体转型标准,以县、区为单位,由工商部门会同税务、统计等部门按行业分别建立实施转企培育库、引导转企培育库。以税务部门核定的一般纳税人、达到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上限50%的个体工商户为基数,以县、区为单位,由税务会同工商、统计等部门按行业分别建立实施转企培育库、引导转企培育库。培育库按年度实行动态管理,结合各县、区年度“个转企”具体目标任务,确定本年度实施转企对象和引导转企重点培育对象。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建立“培育库”信息交换制度,在此基础上统筹建立本地区“个转企”培育库。(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完善目标落实机制。坚持分类实施、科学推进的原则,推动形成工商、税务和行业管理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共同承担转型目标任务工作机制。税务部门负责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实施转企、达到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上限50%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引导转企工作任务。依据工商部门建立的实施转企培育库、引导转企培育库,农业、林业等部门负责农林渔业,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制造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业,商务部门负责租赁业,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运输业,其他部门负责各自管理行业个体工商户转型目标任务,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其他行业个体工商户转型目标任务,公安部门配合完成住宿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目标任务。年度具体转型目标任务由市工商局协商各相关部门以县、区为单位确定。(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创新拓展工作载体。不断创新和丰富加快推进“个转企”工作的有效载体,结合省级特色乡镇建设推动相关产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依托各类产业园区、创业基地推动相关行业个体工商户以入驻园区、基地等方式转型升级。(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优化转型服务流程。在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设立“个转企”绿色通道,指定专人提供协同代办服务,根据转型升级企业具体情况,做好政策解读、业务指导等综合咨询服务,指导转型升级企业确定相关审批事项、协助准备申报材料、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进行全流程跟踪、协调、督办,并及时向企业反馈相关信息,为推进“个转企”营造良好政务服务环境。组织开展跟踪回访服务活动,及时了解转型后企业经营状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个转企”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将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层层压实责任,确保任务落实。建立政府领导、工商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市个转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跟踪协调、综合调度、督查考核、部署落实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将加快推进“个转企”工作落到实处。各县区、各部门特别是承担实施转企、引导转企目标任务的部门,要指定具体责任机构,优化人员配置,选好配强承担“个转企”职责的工作人员,并给予开展工作、加强宣传等专项经费保障。
(二)强化政策扶持激励。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覆盖面更广、引导作用更强的扶持激励政策,细化操作流程,确保各项政策全面落地,提升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主动性。承担实施转企、引导转企目标任务的有关部门,要发挥部门行业发展政策和专项扶持资金优势,支持转型后企业做大做强。
(三)加大督查力度。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对加快推进“个转企”工作的督促检查,对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典型要通报表扬、给予激励,对遇到的问题困难要加强指导、帮助解决,对敷衍塞责、行动迟缓、工作不力、弄虚作假的要严肃问责。
(四)加大舆论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各种载体,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多方位、多角度做好宣传工作。广泛宣传“个转企”工作相关政策,树立发展典型,强化示范带动作用,增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主动性,提高社会对“个转企”工作的认知度,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本《方案》印发后,《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抚政办发〔2017〕5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抚顺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名单
2. 中、小、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3. 抚顺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流程图
附件1
抚顺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名单
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保局、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市不动产登记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统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人民银行抚顺中心支行。
附件2 中、小、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 |||||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农、林、牧、渔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500≤Y<20000 | 50≤Y<500 | Y<50 |
工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2000≤Y<40000 | 300≤Y<2000 | Y<300 |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6000≤Y<80000 | 300≤Y<6000 | Y<30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5000≤Z<80000 | 300≤Z<5000 | Z<300 |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20≤X<200 | 5≤X<20 | X<5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5000≤Y<40000 | 1000≤Y<5000 | Y<1000 | |
零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50≤X<300 | 10≤X<5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500≤Y<20000 | 100≤Y<500 | Y<100 | |
交通运输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3000≤Y<30000 | 200≤Y<3000 | Y<200 | |
仓储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200 | 20≤X<1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1000≤Y<30000 | 100≤Y<1000 | Y<100 | |
邮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2000≤Y<30000 | 100≤Y<2000 | Y<100 | |
住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餐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信息传输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20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1000≤Y<100000 | 100≤Y<1000 | Y<100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1000≤Y<10000 | 50≤Y<1000 | Y<50 |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1000≤Y<200000 | 100≤Y<1000 | Y<10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5000≤Z<10000 | 2000≤Z<5000 | Z<2000 | |
物业管理 | 从业人员(X) | 人 | 300≤X<1000 | 100≤X<300 | X<10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1000≤Y<5000 | 500≤Y<1000 | Y<500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8000≤Z<120000 | 100≤Z<8000 | Z<100 |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300 | 10≤X<100 | X<10 |
注: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
附件3
抚顺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