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意见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
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意见
抚政发〔2018〕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全国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市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做优做强做大,制订以下意见:
一、总体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多方推动的原则,鼓励推动企业实施规范化股份制改制,通过上市、场外市场挂牌等方式,积极对接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二、落实规范化股份制改制税费政策
强化政策支持,推动企业实施规范化股份制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备对接资本市场的基本条件。
(一)对拟上市企业在收购、兼并、转让的资产与股权属于同一个控制人的前提下,实施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企业股权变更、资产过户、补办资产权属文件等并购重组行为,由于土地、房产评估增值或土地过户、房产过户、设备补入账等原因而补缴的税收,按其缴纳市本级和县区财力实得部分给予支持。
(二)拟上市企业因上市需要对以前年度的财务指标进行审计调账需补缴的增值税、所得税等相关税收,按其缴纳市本级和县区财力实得部分给予支持。
(三)拟上市企业为优化股权结构在上市前进行的股权变更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所属财政奖励相关利益人;拟上市企业整体改制或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因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其缴纳市本级和县区财力实得部分给予相关利益人支持。
(四)拟上市企业自报辽宁省证监局辅导备案(以省证监局受理通知为准)之年(含)起3年内,企业年纳税额以上年纳税额为基数,增长超过15%部分的地方留成部分,按其缴纳市本级和县区财力实得部分给予支持企业。拟境外上市的企业自取得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上市申请受理函之年(含)起3年内享受本项奖励。
(五)拟上市企业在改制中涉及市级权限范围的行政性收费一律免收;改制企业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时,只收取工本费;减免不动产登记费。
三、加大直接融资财政支持力度
(一)支持范围。对抚顺县、清原县、新宾县、新抚区、望花区、东洲区、顺城区、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
(二)补助标准。
1. IPO(首次)公开发行国内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300万元的扶持资金,并实行分段补助。
(1)已向辽宁证监局申请辅导备案,并获得辽宁省证监局出具的《辅导备案登记确认书》的企业,给予100万元补助。
(2)已向中国证监会上报IPO申请材料,并获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给予100万元补助。
(3)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复》,且成功挂牌上市企业,给予100万元补助。
2. 企业境外IPO上市融资额折合人民币超过1亿元,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3. 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通过增发、配股或发行债券等形式进行再融资,且融资额度超过5亿元人民币,一次性补助50万元。
4. 企业在境内证券市场实现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抚顺,且融资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5. 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主板或创业板实现借壳上市,或者在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转板至主板或中小板、创业板的,且融资额折合超过1亿元人民币,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6. 企业实现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一次性补助150万元。
7. 企业实现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标准板挂牌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企业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后,通过发行股票方式首次实现融资超过300万元,一次性补助10万元。
8. 为助推我市中小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拓展融资渠道,做优做大做强,每年推荐30-50户优质中小企业直接到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按照每家成长板企业挂牌5000元标准,费用从政府上市扶持专项资金中支付。
9. 向辽宁证监局申请辅导备案及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上市材料但最终未能实现上市的,已享受的市政府上市补助资金不再追回。
(三)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县(区)金融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县(区)金融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报送市政府金融办,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上述补助资金由市本级和企业所在地县(区)财政分别承担50%。县(区)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企业后,市财政承担的补助资金再行拨付。
四、鼓励企业开展并购重组
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并购重组的投资合作,优化资源配置,集结规模优势,提升产业层次,增强自主创新,提高质量效益,推动企业快速发展,进而实现IPO报会并上市。
(一)加大税费减免力度。
1. 对被并购重组企业缴纳原有土地、房产应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符合困难减免税收政策,经税务机关审批可享受困难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并购重组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条件未发生改变的,且符合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继续享受并购重组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政策。
2. 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对在并购重组中涉及的工商登记代办、资产评估、企业档案保管服务、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会计报表审计、注册资本验资、税务代理、环境咨询和检测等收费,按有关规定最低收费标准执行。
(二)加大对并购重组的金融支持力度。
各类金融机构应积极支持企业并购重组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采用并购贷款、利率优惠等措施优先给予并购重组企业信贷支持,对有受偿能力的并购重组企业在不良债务回购方面予以优惠。支持具备条件的并购重组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支持兼并重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股权转让等融资方式筹集资金。
(三)优化政府管理服务。
1. 简化行政审批手续。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企业兼并重组相关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式审批,避免互为前置条件。各相关部门要从简限时办理企业并购重组涉及的工商登记、生产许可、资产权属证明等变更手续,涉及项目审批、能评、环评、安评、排污、消防、项目施工等相关批准文书符合条件的,在主要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办理变更手续。进一步依法简化不良资产司法处置相关程序,加大金融债权案件执行力度,提高司法审判效率。
2. 稳妥做好职工安置。积极做好被并购重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生活保障、遗留问题等工作,鼓励劳资双方采用多种形式协商解决劳动关系,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支持并购重组企业开展对留用人员的转岗、转业和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给予适当补助。
五、引进新设外埠金融机构奖励政策
(一)基金机构。对入驻抚顺市的基金首期实际募集资金达到1亿元的,给予基金管理企业100万元扶持资金;实际募集资本超过1亿元,在基金存续期内,募集资金每增加1亿元,给予基金管理企业100万元扶持资金;扶持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基金在抚顺行政区域内当年实际投资规模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给予基金管理企业100万元扶持资金,基金累计投资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基金管理企业50万元扶持资金;扶持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证券机构。对引进或新设立在我市的证券公司总部及分公司,按不超过其注册资本实际到位额的2%给予开办经费奖励,单家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引进或新设立在我市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按不超过其注册资本实际到位额的2%给予开办经费奖励,单家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要素市场。与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等要素市场合作在我市新设运营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助20万元。
(四)其他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对于新引进注册在我市的国内外大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按照实际开办费用的5%给予补贴,最高20万元。
六、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大资金支持。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设立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推进企业直接融资的各项补助以及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方面的辅导、培训、宣传和推介等。预算安排的产业发展、技术改制、技术开发等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改制企业和拟上市、挂牌企业。
(二)完善企业资源库。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后备企业资源库建设,筛选一批有上市挂牌意向、主营业务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增长潜力的企业入库,实行动态管理,形成分层有序、梯次递进的工作格局。
(三)建立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对已完成股改的重点企业,建立和完善信息咨询、银企合作、中介服务等对话交流平台,提供保荐、法律、财务、评估等多方面服务,促使其尽快进入上市辅导期;对正在进行股改的拟上市企业,相关部门要给予支持,依法出具相关文件,提高办事效率。鼓励和支持境内外执业质量和信誉度高的证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评估、咨询机构等中介机构进入我市开展业务,为企业改制上市提供优质服务。
(四)加强资金管理。企业申请支持政策和补助资金应遵循诚信原则,如有弄虚作假骗取支持政策和补助资金的,将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本政策由市企业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抚顺市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发展的若干政策》(抚政发〔2013〕12号)同时废止。
抚顺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