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
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抚政发〔2018〕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十六届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决定:
一、废止《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单位社会保障费和建筑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等5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对《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等2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抚顺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2. 抚顺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抚顺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30日
附 件1
抚顺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一、《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单位社会保障费和建筑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抚政发〔2007〕27号发布,抚政发〔2014〕18号重新发布);
二、《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人民防空费用征收工作的通知》(抚政办发〔2007〕39号发布,抚政发〔2014〕18号重新发布);
三、《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单位社会保障费计取比例的通知》(抚政办发〔2013〕17号);
四、《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的通知》(抚政办发〔2014〕6号);
五、《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埠金融机构在抚设立机构奖励和扶持办法〉的通知》(抚政办发〔2014〕13号)。
附 件2
抚顺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一、《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抚政办发〔2009〕51号发布,抚政发〔2014〕18号重新发布)第二条修改为:“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未成年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
二、《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大伙房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抚政办发〔2017〕26号):
(一)第一条中“《辽宁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辽宁省大伙房饮用水源保护条例》”修改为“《辽宁省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辽宁省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大伙房水库”修改为“大伙房饮用水水源”;
(三)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中“大伙房饮用水源”修改为“大伙房饮用水水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