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抚顺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8〕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时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抚顺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预算约束,规范财政资金管理,严格履行资金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为列入市本级预算的资金。主要包括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财政专户安排的各项资金。
第二条 财政资金审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据法规,坚持法定预算的原则。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预算,严格预算执行。
(二)明确职责,坚持程序到位的原则。所有财政资金必须按照管理权限,严格执行财政资金审批程序。
第三条 财政资金审批程序:
(一)预算内资金的审批
1.年初预算已安排并明确到单位的资金,预算单位支出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即由预算单位根据工作进展及项目进度情况申报用款计划,市财政局及时审核拨付资金,确保资金按时拨付到位。
2.各预算单位因工作任务要求,确需在年初预算额度内调剂预算安排事项的(不包括同一项目的科目调整),由单位提出申请,分管副市长审批,报分管财政工作副市长批准同意后,由市财政局负责调整办理。
3.跨部门统筹的招商引资及网络运行、维护等预算资金,预算执行过程中,在单位预算额度内,招商引资专项,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分管副市长审批后,由市财政局拨付资金(超预算的,履行超预算资金的审批程序);网络运行、维护等专项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大数据管理局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二)预备费的审批
政府预算安排的预备费,主要用于预算执行中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和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确需动用预备费安排预算支出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提交分管财政工作副市长审批,报市长审定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在预备费中列支拨付。
(三)超预算资金的审批
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由于政策性增支因素以及市委、市政府议定的重大事项等,确需增加预算支出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提交分管财政工作副市长审批,报市长审定同意后,由市财政局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解决,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无分管副市长的部门(如人大、政协等),涉及上述审批事项,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分管财政工作副市长审批,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四条 监督管理
(一)预算单位要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严格部门预算编制,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搞好财务核算,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二)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定期开展财政资金检查,在严格资金审批程序的同时,实行限时办结,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资金高效、安全运行。
(三)审计部门要加强财政资金审计监督,使财政资金使用更加规范、合理、有效。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