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促进“飞地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
促进“飞地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政发〔2018〕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抚顺市促进“飞地经济”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抚顺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抚顺市促进“飞地经济”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落实省政府发展“飞地经济”工作部署,繁荣壮大区域经济,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飞地经济”是两个相互独立、经济发展存在落差的行政地区,打破原有行政区划限制,通过跨空间的行政管理和经济开发,实现两地资源互补、经济协调发展的一种区域经济合作模式。我市以重点产业园区为载体,以打造省级开发区为目标,整合全市资源要素,打破行政区划界限,承接域外招商引资项目。按照专业化原则,引导重点项目向优势园区集中,明确引资方、落地方责权利益关系,市、县(区)、乡(镇、街)联动,调动各方招商引资积极性,加快区域经济振兴发展。
二、遵循原则
(一)坚持全市统筹原则。牢固树立全市“一盘棋”理念,按照补齐体制机制短板要求,加强全市“飞地经济”组织领导,建立市级统筹、县区主体、乡镇街协同的工作机制。
(二)坚持产业升级原则。加快推进全市产业振兴发展,按照补齐产业结构短板要求,持续集聚发展新动能,优化升级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
(三)坚持创新模式原则。强化招商工作模式创新,按照补齐对外开放短板要求,形成市、县(区)、乡(镇、街)一体化招商格局,全市招商、统筹落地。
(四)坚持资源共享原则。构建市级“飞地经济”主体园区,按照补齐思想理念短板要求,进一步探索新方式新路径,整合优化资源,建立共享机制,促进招商引资实现新突破。
三、主要内容
(一)工作目标。
1. 全力推进8个市级主体园区发展建设,三年内全部达到省级开发区建设标准。
2.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三年内每个县区至少增加24个项目。
3. 积极推进企业入驻园区,每年每个园区至少新入驻10户企业。
(二)发展模式。
1. 招商引资项目转移。以抚顺市域外招商引资飞入我市项目为主体模式,引导鼓励各县区、开发区将招商引资项目,以飞地方式落地市级主体园区。
2. 县区间飞地项目转移。环保约束(水源地保护)、专业化要求(危化品搬迁)等政府主导项目,经市飞地经济领导小组批准同意,按照飞地经济模式,突破行政区划界限,转移到适合的承接全市重点招商项目;县区负责规划指导乡镇街飞地园区建设,承接各乡镇街以及村社区招商项目。县区飞地园区承接不了的招商项目,采用飞地模式落地其它县区。
(三)打造市级主体园区。
全市重点规划发展8个专业园区,总规划面积40万亩,现已建成土地面积12万亩,三年内可承载“飞地经济”项目的土地面积4万亩。全市“飞地经济”模式招商落地项目统筹落入市级重点专业园区,重点专业园区之外的其他招商项目,可参照执行,特殊情况由领导小组一事一议研究确定。
1. 抚顺经济开发区。沈抚新区抚顺片区,规划面积15.3万亩,现已建成土地面积6万亩,三年内可用于承载“飞地”项目土地7950亩,重点发展新材料、新能源、大数据、大健康、智能产业;李石科创小镇,规划面积6750亩,现已建成土地面积5550亩,三年内可用于承载“飞地”项目土地1200亩,重点发展芯片研制、大数据开发、人工智能、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智慧城市建设运营等新兴产业;高湾经济区,规划面积7.5万亩,现已建成土地面积2万亩,三年内可用于承接“飞地”项目土地6525亩,重点发展旅游、冰雪体育、生态休闲、健康养生等产业。
2. 抚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面积5.2万亩,现已建成土地面积2.1万亩,三年内可用于承载“飞地”项目土地1.3万亩。包括石化公司建成区、高新区建成区、青草沟工业园区、海新工业园区、兰山工业园区和再生资源产业园(A园)。重点发展有机化工、精细化工、化工新材料、橡塑蜡深加工等产业,延伸丙烯、碳四、碳五、碳九、芳烃、橡塑蜡等八大产业链条;发展节能环保和危险废物利用为主的循环经济。
3. 胜利经济开发区。规划面积2.4万亩,现已建成土地面积2280亩,三年内可用于承载“飞地”项目土地870亩。重点包括食品产业园和再生资源产业园(B园),发展再生资源产业、机械加工、食品加工等,建设物流仓储园。
4. 望花经济开发区。规划面积4.1万亩,现已建成土地面积5130亩,三年内可用于承载“飞地”项目土地1500亩。重点打造材料深加工产业,围绕工磨具钢、纸制品等资源发展工磨具、汽车零部件、包装制品、新型建材、机械加工等。
5. 顺城区经济开发区。规划面积3万亩,现已建成土地面积4560亩,三年内可用于承载“飞地”项目土地1326亩。重点发展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工程装备及配套。建设石蜡产业园,规划面积1220亩,依托抚顺石化公司石蜡资源,发展石蜡深加工主导产业,同时建设服务配套区、辐射衍生区。
6. 抚顺县木业及再生资源产业园。规划面积4170亩,现已建成土地面积375亩,三年内可用于承载“飞地”项目土地3795亩。重点发展救兵木业产业,打造木业全产业链;建设石文再生资源产业园,重点发展新型环保产业。
7.新宾县高新材料智能制造产业园区。总规划面积1万亩,现已建成土地面积1020亩,三年内可用于承载“飞地”项目土地705亩。重点发展焊接材料、3D打印装备等高新技术产业。
8.清原生态健康产业园。规划面积8325亩,现已建成土地面积4125亩,三年内可用于承载“飞地”项目土地4200亩。重点发展健康产业、机械加工和轻工业制造产业。
(四)准入条件。
1. 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为当地注册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当地纳税,无不良诚信记录,对地方就业有一定拉动作用。
2.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抚顺产业规划,与“飞地园区”的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和资源禀赋相结合;严禁高耗能、高排放和高污染项目进入“飞地经济”园区。
3.“飞地经济”项目投资强度、规模、投产期限等符合抚顺“飞入地”专业园区准入标准。园区土地投资强度要在100万元/亩以上;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要在1000万元以上。
4. 市级重大项目由领导小组专题研究,一事一议。
四、政策措施
(一)土地政策。
重点专业园区以及各县区、抚顺经济开发区相关园区作为抚顺市域外招商引资项目的主要承接地,可根据产业布局需要积极引入项目,根据项目建设年限、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进度等情况,国土部门优先保障“飞地经济”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满足“飞地经济”土地需要。
(二)财税政策。
招商引资项目税收分享。飞地招商项目投产后的各项税收,全部分配给县区。自形成税收之日起,依据属地原则,按照承接项目县区的财政管理体制,前10年,县区税收部分全部分配给引进项目的县区,市级税收部分全部分配给承接项目的县区;10年后,引进项目县区与承接项目县区按5:5比例分配。
市内转移项目税收分享。政府主导的县区间转移项目,经市领导小组研究批准,依据属地原则,按照项目“飞入地”县区的财政管理体制,县区税收部分由“飞出地”与“飞入地”按5:5比例分配。
摆放在沈抚新区抚顺片区项目税收分享。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分享项目利益,在扣除相应成本以外形成的税收,在一定期限内按5:5比例分成。具体细则由抚顺经济开发区协调沈抚新区共同确定。
“飞地经济”形成的税收分成划转工作,通过财政部门年终结算时办理。
(三)融资服务。
建立各类产业项目建设投融资平台,对“飞地经济”项目提供融资服务。“飞地经济”项目同等享受“助保贷”等本地中小企业享有的融资服务。
(四)其他支持。
市政府有关部门优先帮助飞入项目争取国家和省项目资金政策支持。市、县(区)财政安排一定专项资金支持“飞地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飞地项目”服务包保机制,强化重点项目“管家式”服务。
各县区根据招商项目实际情况,可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切实提高招商吸引力。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市县两级制定的同等类型优惠政策。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抚顺市“飞地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工信、发改、财政、统计、税务、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以及各县区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将定期研究有关“飞地经济”发展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阻碍区域合作发展的突出问题,为“飞地经济”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二)建立联动机制。各县区要相应成立“飞地经济”领导小组,形成纵向横向相衔接的组织架构。在市“飞地经济”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下,各县区协同联动、密切配合,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承接项目的县区要全力参与,在园区政策支持等方面配合主体县区。
(三)营造良好环境。各县区、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全市“一盘棋”思想,为企业和项目落地、建设、运营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严肃查处破坏投资环境的人和事,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加大诚信建设力度,努力为“飞地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四)加强绩效考核。发展“飞地经济”纳入对县区的绩效考核体系。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对固定资产投资1-5亿元(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5-10亿元、10亿元以上的项目,以招商经费方式,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专项支持。特殊项目可由领导小组按“一事一议”“一企一策”予以特殊支持。
各县区、开发区要相应制定本地区发展“飞地经济”的实施方案及细则,每个乡、镇、街每年至少要引进1个2000万元以上项目;市直各有关部门在行政审批、项目申报、用地、招工、融资等方面,要给予全力扶持。
本方案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本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完善市以下财政体制推进“飞地经济”发展的意见》(抚政发〔2018〕6号)同时废止。
附件:1.抚顺市“飞地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2. 抚顺市发展“飞地经济”工作绩效考核细则(暂行)
3. 抚顺市工业产业园区土地使用示意图册
附件1
抚顺市“飞地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组 长: 杨 维 市长
副组长: 蒲信子 常务副市长
王金华 副市长
成员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规划局、国土局、住建委、农委、商务局、林业局、文化广电局、环保局、统计局、工商局、质监局、税务局、旅游委、营商局,各县区、抚顺经济开发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办公室主任由王金华副市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吴维成主任兼任。
领导小组定期研究“飞地经济”发展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突出矛盾和重大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全面落实相关扶持政策,为项目落地提供优质服务。办公室负责统筹“飞地经济”发展日常管理工作,统一协调负责“飞地经济”的项目认定、县区考评等相关工作,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作出的各项决定决策。
各县区、抚顺经济开发区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统筹推进本县区“飞地经济”发展工作;确定专责部门,制定县区“飞地经济”发展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建立联动机制,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上下沟通衔接,在项目招商工作中,飞入地县区要提早介入配合;建立高质量高水平的招商队伍,创新招商方式,提高招商效能,实现本县区招商目标。
附件2
抚顺市发展“飞地经济”工作绩效考核细则
(暂 行)
为进一步推进发展“飞地经济”取得实效,充分发挥绩效考核工作的推动作用,确保到2020年我市“飞地经济”形成规模,依据《抚顺市促进“飞地经济”发展的实施方案》,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考核内容及标准
时间:自2019年起,每年底对各县区向飞地园区引进项目情况进行考核。
分数:考核总分为100分。
指标:考核指标包括引进项目数量、项目规模、建设进度、财政收入、服务保障五个方面。各项分数权重分别为40%、20%、15%、15%、10%。其中引进项目个数和服务保障为基础分,项目规模、建设进度和财政收入为加减分项。
(一)项目数量(40分)。
每个县区每年至少引进“飞地”项目数量8个或项目总投资额5亿元以上,完成得满分;每少一个项目或每少1亿元扣5分。每个乡、镇、街每年至少引进1个2000万元以上项目,每少1个扣3分。
(二)项目规模(20分)。
以入驻园区项目单体投资额为准,以项目备案(核准)文件为依据。鼓励大项目、好项目。
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在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每个项目加0.5分;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每个项目加1分;5000万元至1亿元的,每个项目加3分;1亿元至5亿元的,每个项目加5分;5亿元以上的,每个项目加10分。加分上不封顶。
(三)建设进度(15分)。
以市统计数据库、项目投产验收报告和现场核查为准,加分上不封顶。
1. 当年开工建设当年投产的项目,每个项目加5分。
2. 续建项目投产,每个项目加3分。
3. 每晋升一户规模企业,加5分。
4. 引进项目第一年完成投资额少于总投资30%的,每个项目减1分。
5. 对上年度列入考核的续建项目,第二年投资进度缓慢,未达到当年年度计划投资额的50%,或未进行续建的,每个项目扣2分。
(四)财政收入(15分)。
“飞地经济”要促进各县区、抚顺经济开发区及所属乡镇财政收入增长,各县区和抚顺经济开发区年度“飞地经济”项目产生的财政收入,完成1000万元及以上得满分15分,不足1000万元,按完成比例计算得分。
(五)服务保障(10分)。
各县区、抚顺经济开发区要按照《抚顺市促进“飞地经济”发展的实施方案》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县区实际,全力推进“飞地经济”发展。
1. 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得1分。
2. 保障园区建设(土地指标、基础设施配套),得2分。
3. 制定实施方案和细则,得3分。
4. 成立招商队伍,得4分。
三、考评方式
考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统一组织实施。部门分工为: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对财政收入指标的考核并提供考核结果;市商务局负责招商引资项目数量和投资额指标的考核并提供考核结果;市统计局牵头负责项目入库及统计指标认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督考办,负责对其他指标的考核并提供考核结果。年度考核设两个时间节点:每半年,对各县区工作和指标进度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形成半年督查报告,报市委、市政府。每年底,通过现场核查、重点抽查和审核有关材料等方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统一报市督考办,列入县区工作实绩考评体系。
各县区、抚顺经济开发区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考核办法,对本区域的乡、镇、街进行考核。
四、考评结果的运用
年终考核结束后,根据考评分数,由高到低排序予以通报。考核指标纳入市政府对县区、抚顺经济开发区的年度绩效考核体系中,对考核排名前三名的县区进行表彰奖励,对没有完成考核任务的县区进行通报、约谈等。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3
抚顺市工业产业园区土地使用示意图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