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顺市城区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抚顺市城区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9〕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城区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抚顺市城区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辽宁省污染防治攻坚战绩效考核办法(试行)》(辽委办发〔2018〕12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我市行政区域内各区(含沈抚新城管委会)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考核,各区政府、沈抚新城管委会对本辖区环境空气质量负总责。
第三条 各区政府和沈抚新城管委会应根据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计划和任期目标,围绕考核目标,齐抓共管,联防联控,全民共治,重点抓好控煤、控尘、控油烟、控机动车、控散乱污企业、控秸秆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辖区环境空气质量。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监测数据汇总结果,每月对各区进行考核。建立月排名、月通报制度,每月考核情况发各区政府,报市政府,并在报纸上公开。
第五条 对连续2个月细颗粒物(PM2.5)超标天数最多的地区,市政府约谈该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对连续3个月超标天数最多的地区,市政府约谈该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第六条 年底对各城区空气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细颗粒物(PM2.5)未完成年度计划目标的区,每超1微克罚缴5万元;对优良天数未完成年度计划目标的区,每差1天罚缴5万元。如遇到沙尘暴等极端恶劣天气导致的空气质量超标,不计入考核范围。罚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在年终结算时扣缴。
第七条 空气质量考核罚缴资金由市政府统筹用于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和完成目标城区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负责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