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抚政发〔2019〕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废止以下4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市低保对象分类救助标准的通知》(抚政办发〔2009〕77号发布,抚政发〔2014〕18号重新发布);
二、《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工作的通知》(抚政办发〔2009〕78号发布,抚政发〔2014〕18号重新发布);
三、《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驻抚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抚政办发〔2009〕79号发布,抚政发〔2014〕18号重新发布);
四、《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抚政办发〔2015〕41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