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重点项目开复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失效】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重点
项目开复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失效】
抚政发〔202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关于支持重点项目开复工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施行,执行期限为自本文下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抚顺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重点项目开复工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在打赢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同时,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建设目标任务,重点支持列入市“重、强、抓” 亿元以上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民生项目的开复工,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提供项目管家服务。实行“项目管家”全程服务,将各级项目管家在抚顺市政府网站(网址:www.fushun.gov.cn )公示,由项目管家负责项目全程代办服务,帮助企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二、项目立项审批全部实行网上“零公里”办理。根据需要实行审批服务现场办、帮忙办,要件齐全的项目当日办结。项目单位不能同步提供审批或核准所需规划选址、用地预审、节能审查等纸质前置要件的,可由项目单位作出承诺且在3个月内补齐相关前置要件,经审批单位会同相关部门会商确认后实行容缺审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压缩规划、用地审批时间。6月底前开工的重点项目,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手续的,在规划方案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先行办理,后在市规委会上通报备案;建设项目用地审核、预审和规划选址审核涉及各类保护区核实、林草地审核、社保审核等前置审核不作为用地前置条件,自然资源部门实行容缺受理,同步审查,待上述审查通过后即可下达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限,扣除必要联合审图与公示时限外,由5个工作日压缩为3个工作日核发。(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四、提供灵活的产业用地保障。重点产业项目(不含房地产)按原协议一次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有困难的,可申请分期或延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延长时间按原协议不超过三个月,在延缴期间可办理规划和施工等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五、环评审批实行承诺制办理。对关系民生且纳入实施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相关行业,以及社会事业与服务业,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业等10大类30小类行业的项目实行豁免,不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对环境影响总体可控,与民生相关的工程建设、社会事业与服务业、制造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业等领域的17大类44小类行业,实施告知承诺制办理。在项目单位提交环评报告做出相关承诺后,先行审批。(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六、施工许可实行承诺预审批。重点项目在取得土地、工程规划许可证后,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必须公开招标项目外,且能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予以纠正且不产生后果的审批事项,可先承诺进行预审批,预审批后3个月内完善承诺手续。市、县区住建部门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上实现网上全过程并联审批;采取电话预约、视频踏勘等形式推行“不见面审批”。(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七、保障重点项目用工。根据项目建设用工需要,对疫情期间,存在人员集中返抚困难的单位,可向属地政府申请外地返抚交通补贴,企业自行包车、拼车接回员工或员工自行返抚的按照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高每人补贴300元。(责任单位:县区政府、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八、保障重点项目公共配套。优先协调项目所需的供水、供电、供气等条件。对重点建设项目建设需要的路、水、电、气、讯、污等配套设施,优先安排配套建设。(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九、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上半年新开工且形成实物工程量(以实现投资统计入库为标准)的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给予开工进场补助,每个项目补10万元;给予新开项目贷款贴息补助,对上半年新开工且签订银行借款合同的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给予贴息补助,贴息贷款额上限1亿元。其中:对实际到位且形成投资的贷款,金额5000万元以下的按照2%的年利率给予贴息; 5000万元至1亿元的按照1%的年利率给予贴息,贴息期限到2020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县区政府、市财政局、市金融发展局)
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提供项目金融对接服务,按月定期向全市金融机构推荐重点建设项目。协调全市金融机构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金融支持政策,引导制定差异化金融解决方案,适当下调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增加贷款规模,支持重点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