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支持复工复产二十五条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支持
复工复产二十五条
抚市监发〔2020〕3号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开发区分局、执法队: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国市监综〔2020〕30号文件)的工作要求,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支持我市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帮扶企业复工复产,特制定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支持复工复产二十五条政策措施。
一、优化准入审批措施,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1.实施全程电子化办理登记业务。实行“网上办、寄递办、预约办”。市场主体通过登录“辽宁省政务服务网”(https://www.lnzwfw.gov.cn/),选择“工商全程电子化”跳转至办理页面,在线办理营业执照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业务,对生产防疫用品的企业登记注册开辟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通过网络电子化办理、邮政寄递、电话咨询、网络指引等多种渠道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登记服务。
2.启动抗击疫情审批业务应急办理绿色通道。采取专人负责、提前介入、全程指导、电话沟通、微信服务、特事特办等方式,为企业生产经营审批开辟绿色通道。对隔离衣等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实行“并联审批”,企业可同时提报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和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申请,审查合格后同时备案,方便企业。
3.优化特种设备生产许可换证审批。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完成换证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可办理许可延期。鼓励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采用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免评审换证。
4.优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审批。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导致许可证书过期的生产企业,可办理许可延期,待疫情解除后再行提交延期申请。
5.优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全面实行网上办理、邮寄办理,采取延期评审、告知承诺、专家文审等方式进行。对疫情防控相关的领域,开设审批“绿色通道”,执行“告知承诺”审批,做到即到即办,待疫情解除后适时补充实施现场核查。
6.优化药品、医疗器械许可审批。疫情期间全市范围内《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其许可证有效期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0日内办理,企业应在疫情解除后立即申请换证。对实行应急审批的药品许可在3日内完成现场检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办理延续许可、医疗器械连锁门店办理许可,采取窗口受理即可发证,现场验收随日常监督检查一并完成。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现场核查时间延长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
7.优化食品许可审批。对于申请许可新办及变更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需现场核查的,依据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情况, 对低风险食品试点实行告知承诺。
8.暂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试。暂停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试(涉及疫情防控、重大项目需要除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到期需要复审(换证)的,可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申请证书复审。
二、优化工作模式,开通便捷服务渠道
9.实行企业信用修复申请线上受理。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企业,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线上或者以邮件方式递交申请,实现全程线上办理,尽快移出,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可暂时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10.开通检验检测服务绿色通道。要求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在疫情防控中发挥技术优势,优先保障医用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疫情防控相关产品的检验检测,实施特事特办,随送随检。严格规范检验检测操作方法流程,确保检验检测质量。
11.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协助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支持企业快速融资和续贷,缓解资金困难。协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我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免费开放高价值专利数据库直至疫情解除,支持企业技术研发。
12.实施特种设备安装告知资质审查网上办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可将生产单位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和特种设备告知书加盖该单位公章后,传送到指定邮箱(fszjtsc@163.com),经审查确认后,将该单位资质添加至辽宁省特种设备安全动态智能监管平台中并进行特种设备告知网上受理(http://218.60.146.144)。
13.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创新工作模式。检验检测机构需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采取在线办公、远程办公、电话预约等方式开展检验检测业务非接触式办理,使用电话、传真或其他电子方式,传送检验检测结果,并妥善保存相关记录,减少人员聚集和交叉感染风险。对因疫情防控导致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暂时不能现场履行报告审核和签发职责的,在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可采取远程审核、事后补签的方式签发报告。
14.支持企业在线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企业可运用“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http://dcdy.gsxt.gov.cn/),在线申报动产抵押登记,在线上传申请材料,在线查询办理进度,实现“网上办、不见面、零跑腿”,确保融资渠道畅通。
15.做好标准化指引服务。为企业提供口罩、手套、防护服、消毒剂等四种疫情防护物资标准指引,方便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遵循使用。
三、延长期限限制,保障企业正常运营
16.延长行政许可期限。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一个月内办理。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有效期可顺延至疫情解除。
17.适当延长电梯维保周期。电梯维保单位可以结合电梯使用情况和安全状况,在征得使用单位同意,由电梯使用单位向所在县、区市场监管局备案后,适当延长维保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鼓励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通过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实施远程检查维护。
18.延长部分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周期。因疫情防控无法进行定期检验或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由使用单位进行风险预测,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确保安全,经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向设备所在地县、区市场监管局备案后,可延期检验,并在疫情解除后一个月内申报定期检验。
19.延长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到期复查换证时限。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申请办理复查换证的机构,可以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证书有效期可以延长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
20.延长质量体系认证到期复审换证时限。在疫情防控期间,支持认证机构对复工复产企业有效期满或需监督审核及再认证维持的认证证书,顺延证书有效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对受疫情影响停产而不能接受监督审核或工厂检查的企业所持有的证书,认证机构实施暂停等处理的时限,可延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为获证企业生产提供应有的便利和支持。
21.延长健康证明有效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所持健康证明在我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后(自2020年1月25日起,含1月25日)有效期届满,因受疫情防控影响暂时无法重新进行健康检查的,其健康证明视为继续有效,延长至疫情解除之日起60日内(含第60日)。
四、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2.加强涉企收费价格监管。严查涉及复产复工企业的乱收费行为,加强对价费减免、缓期收费特别是国家、省、市对小微企业的收费减免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做到清单之外无收费,切实减轻企业复工复产负担。大力支持企业增加产能,依法从重从快从严打击口罩、消杀用品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肉、蛋、菜、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防控物资哄抬涨价、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维护防控物资生产所需机器设备、原辅材料市场价格秩序稳定。加大对复工企业所需的煤、电、油、气、交通运输及机器设备和原辅材料的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3.加强食品生产安全监管。严格按照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管理要求,做好对食品生产加工人员健康状况排查工作,凡有发热、咳嗽、呼吸道感染等症状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疫情防控设施设备到位,应配备手持测温仪、口罩、酒精和消毒液等,并做好消毒工作。加强对畜禽产品的管控和溯源管理,严禁采购使用来源不明和不具备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畜禽及产品,切实防范带来风险。
24.实行轻微违法首错免罚制。对于首次或不可抗力造成的企业轻微违法问题可以减轻或免于处罚,对企业举报自身利益受侵害的线索快速调查,坚决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5.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做好投诉举报值班工作,认真受理电话、市长邮箱、8890热线(含12315热线)、全国12315网络平台的投诉举报,针对涉及复工复产的乱收费、哄抬价格的行为,做到即时受理、即时转办,第一时间组织现场调查、即时反馈。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