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顺市总部经济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失效】
抚政办发〔2020〕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抚顺市总部经济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抚顺市总部经济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鼓励境内外企业及其他组织机构在我市设立总部,推进项目落地建设,培植地方财源,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经认定的在本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包括金融保险、商贸流通、销售总部、电子商务、文化旅游、工业、农业、建筑业企业等行业国际性、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
第二条 符合我市有关部门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落户奖励。自本办法正式实施起,在我市注册成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不含金融总部)的,认定当年给予一次性600万元资金奖励。
(二)经营贡献奖励。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从企业在我市纳税之日起,按市本级财政贡献部分的90%奖励。经认定的现有总部企业,当年缴纳税收增幅超过10%的,给予其对区域经济贡献增量50%的奖励。
(三)增资奖励。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不含金融总部),2020年后在抚顺增加投资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其中,增加投资10亿元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1亿元(含)至5亿元的,奖励300万元。
(四)金融总部奖励。对经省、市金融主管部门认定,在抚设立或引进的银行、保险、证券、期货、金融后援等全国性总部,按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额1%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引进或设立的货币经纪公司、证券(期货)专业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全国性总部,按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额1%给予一次性奖励;区域型总部按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额1%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金融法人总部机构增资的,按实际增资额给予1%的一次性奖励。
(五)高管团队奖励。对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当年个人薪资收入的5%予以奖励。
(六)办公用房补贴。对需自建写字楼、研发中心等自用办公用房的新落户总部企业,新购、自建自用办公用房,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购买标准厂房、写字楼等办公用房的新落户总部企业,按其购买价格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新设立总部企业,按租金的100%给予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年。
从事IT行业的总部企业也可由市政府无偿提供办公用房。
(七)鼓励兼并重组和回归。鼓励本市企业在市外开展投资、并购、整体引进、战略合作等多种模式扩大企业规模,增强发展能力,促进产业链上下游一体化发展。对企业并购后取得绝对控股权的企业且纳税在本市,按市本级财政贡献增量部分的80%奖励。本市现有企业将其市外总部企业搬迁回至我市,且符合我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按新引进的总部企业享受总部企业所有政策。
(八)土地政策扶持。对总部企业用地优先纳入供地计划,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鼓励在抚顺成长的总部企业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其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款。
(九)重点项目扶持。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数字经济产业的重点总部企业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在上述政策基础上,提高优惠标准,加大扶持力度。
第三条 由市商务局牵头,会同相关企业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认定并公布。
第四条 各县区要根据市、县区财政分级,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县区级总部经济贡献奖励政策,使单一总部企业同时享受市、县区两级奖励政策,增强对总部企业的吸引力。
第五条 对总部企业奖励的具体内容应在企业投资协议中明确,经市商务局牵头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 落户奖励每半年核定一次。每年3月1日和每年9月1日前,各县区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奖励总部企业新落户清单,由市商务局牵头核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将按照拨款程序拨付奖励资金给各县区,由各县区财政兑付给落户企业。
第七条 经营贡献奖励、增资奖励每年度奖励一次。每年3月1日前,各县区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奖励总部企业清单和经济贡献,由市财政局按照总部企业上年度经济贡献和投资协议约定计算市本级分享经济贡献奖励金额,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将按照拨款程序,将市本级分享经济贡献奖励资金拨付给各县区,由各县区财政兑付给企业。
第八条 本办法中所指“经济贡献”是指总部企业在抚顺市缴纳各种税收后形成的市本级财政留成。
第九条 本办法所列的优惠政策与我市制定的其他优惠政策如有重复,企业可择优申报,不得重复享受,另有规定的除外;享受“一事一议”政策支持的企业,不享受此政策。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