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废止】
抚政办发〔2020〕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标幅度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7%。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612元提高到655元。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7.5%。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人均纯收入从4668元提高到5019元。
城乡低收入家庭(原低保边缘家庭)标准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20%确定。
(牵头部门:各县区政府;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3倍确定。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10%,从每月856元提高到942元。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15%,从每月622元提高到716元。
(牵头部门:各县区政府;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三)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
孤儿集中供养标准提高20%,从每月1680元提高到2016元。散居孤儿养育标准提高30%,从每月1284元提高到1669元。
(牵头部门:各县区政府;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四)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7%,从每月541元提高到579元,从每月506元提高到543元,从每月470元提高到503元,从每月433元提高到465元。
(牵头部门:各县区政府;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
二、执行时间
新标准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区要从2020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批,给予保障、供养或补助;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责任部门:各县区政府)
三、资金筹集与安排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后所增加资金,扣除上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后由县区财政承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后所增加资金,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牵头部门:各县区政府;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县区财政局、各县区民政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提标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推动落实。做到工作程序规范有序,对象确定和补差标准科学准确,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按时、保质、高效完成提标工作,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振兴发展成果。(责任部门:各县区政府)
(二)强化责任,密切配合。提标工作涉及民政、财政、人社、国资委等部门,各部门之间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各级民政部门要强化管理,确保对象的审核和补差标准的确定科学准确。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并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各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按标准发放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金。(责任部门:各县区政府;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
(三)加强信息核对,实现准确保障。要进一步加强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完善信息核对平台,健全跨部门信息比对机制,全面开展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大力提高申请审批和动态管理的准确性,确保精准施救。加强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信息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跨部门共享机制,实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责任部门:各县区政府)
(四)严明工作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因工作重视不够、推进不力、组织落实不到位的责任人,以及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将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各县区民政、财政部门将此次提标工作进展情况于2020年5月至7月每月14日和29日(遇节假日顺延)分别报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责任部门:各县区政府;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