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抚政发〔202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以来各项方针政策,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理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和内控机制,深入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国库管理相结合,建立既相互衔接又有效制衡的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促进我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
(二)基本原则。
1.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决算的整个预算管理过程相衔接,通过管控总量、盘活存量、用好增量,控制政府运行成本,完善资产的整合与共享,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2. 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确保资产信息与保管使用责任人信息有效对应,资产报表与会计账簿相关数据相一致。
3. 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确保实物资产按价值登记入账,实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4. 资产占有使用与维护相结合。资产占有和使用者承担资产的维修养护主体责任,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三)主要目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保障政权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财政管理的重要基础和有机组成部分,资产管理的主要目标是:保障履职、配置科学、使用有效、处置规范、监督到位。
二、工作任务
(一)完善资产三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三级管理制度要求,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将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由振兴发展有限公司等平台公司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重新划归实际占有使用单位管理,理顺产权关系,防止国有资产多头管理、重复记账、资产处置收入管理不规范、责任主体不明确和资产闲置损失浪费等问题的发生,及时化解资产管理违规风险。(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振兴发展有限公司、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优化资产配置管理。强化资产配置与资产使用、处置的统筹管理,探索建立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资产的共享共用和调剂机制,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避免资产重复配置、闲置浪费。对闲置资产、临时机构购置资产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实行集中管理、调剂使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进一步整合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车辆等闲置资产,按照《辽宁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对资产进行统一调配、统一管理、统一维修。(责任部门: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区政府)
(三)完善资产处置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和竞争择优原则,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出售程序。按照放管结合、效率优先原则,加大对长期积压的待报废资产处置力度,放宽资产处置权限。除医疗卫生器械、涉密仪器、车辆等特殊资产外,原则上由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自行选择收益最佳的报废资产回收机构。处置完毕的资产要及时进行账务核销处理,确保账实相符。(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区政府)
(四)加大资产盘活力度。按照宜租则租、宜售则售原则,进一步加大易变现闲置资产的盘活力度,全力推进市直部门和单位闲置资产的评估拍卖工作,积极推进市采沉回迁区门市房的拍卖工作,适时启动采沉回迁区剩余房源和地下车库的处置工作。创新资产处置方式,对于暂时难以变现的资产,可在偿还政府债务、资产置换等方面发挥其应有作用。(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五)规范资产收入管理。加强资产处置收入、出租出借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管理,规范收支行为。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后须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严禁形成“账外账”和小金库。(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区政府)
(六)加强政府经管资产管理。在摸清底数、界定管理权责基础上,按照“谁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由谁入账”的要求,将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自然资源、保障性住房、文物文化等资产纳入资产管理范畴。按照相关会计制度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各类政府经管资产的会计核算,逐步建立经管资产的登记、核算、统计、评估、考核等管理制度体系,确保资产信息的全面、准确和完整。(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区政府)
(七)促进在建工程及时转增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快在建工程转增固定资产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在建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压实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住建、环保、自然资源和财政等职能部门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加快推进在建工程转增固定资产工作。建立健全容缺办理机制,加快解决长期积压的各种历史遗留问题,突破审批手续不健全等困难和瓶颈因素,解决无证资产办证难问题,为理顺产权关系,加速闲置资产盘活奠定基础。(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区政府)
(八)探索资产证券化融资思路。学习借鉴先进省市资产证券化方面取得的经验,发挥我市矿产、森林、水利等丰厚自然资源和公共基础设施等存量资产的优势,探索利用PPP+ABS模式(即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目前普遍采用的是将特许经营权及收益权资产证券化),将存量资源(资产)的收益权、经营权打包上市,通过发行证券化金融产品面向社会融资,实现资源向资产、资产向资本、资本向证券的价值转化,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筹集建设资金。(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各县、区政府)
三、职责分工
(一)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及相关标准。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资产清查和资产处置。负责对重大事项、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涉及资产管理事项的指导和监督。负责代政府起草市直国有资产管理综合报告。
(二)市政府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直行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动态调配、整合,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的共享调剂机制。负责市政府集中办公区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维护保养、调剂使用等管理工作。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直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等资产的估值登记入账管理,负责资产的使用维护管理等工作。
(四)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矿产、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资产的综合管理和指导工作。
(五)市水务局负责全市地表水、地下水等水利资源资产的综合管理和指导工作。
(六)市政府其他直属部门、单位按照谁占有使用、谁维修养护的原则,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维护、保养等管理工作,确保所使用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各县、区人民政府依照本职责分工,对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市直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综合协调指导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并加强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资产管理机构,充实管理力量,提升管理效能。
(二)明确主体责任。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要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要把资产管理与资金管理放在同等重要位置,强化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预算管理、实物管理的有机衔接,构建既有联系又相互制衡的内部工作机制,避免多头管理、相互推诿扯皮,切实将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三)开展业务培训。要强化国有资产管理的业务培训,通过政策宣传、学习调研、组织培训等多种形式,搭建国有资产学习和交流平台,提高资产管理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四)实施绩效考核。要将国有资产管理目标和效果纳入政府年度绩效目标考核体系,以目标结果为导向,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和鞭策作用,促进各部门、各单位更进一步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五)强化监督问责。各级纪委监委、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国有资产占有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日常监督考核联动机制,对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实行全过程监管,对资产管理和处置中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严肃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抚顺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