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抚顺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抚顺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的通知
抚就发〔2020〕6号
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20〕9号)文件精神,对全市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和认定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抚顺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家庭因素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主要包括:
1、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其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2、低保家庭成员;
3、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
4、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
5、处于失业状态的单亲抚养未成年者;
6、现役军人配偶随军后无工作;
7、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
8、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复原干部;
9、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
10、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失地农民。
以上人员均需提供本人《就业创业证》
各县区、街道、社区按照新标准要求,发放《抚顺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审核认定表》,逐级审核通过后,保留审核材料复印件并录入金保工程二期软件系统,进行网上再次审核。
抚顺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2020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