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废止】
抚政办发〔2020〕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做好土地征收工作,保障建设用地需要,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0〕11号)、《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0〕63号),经省政府批准,对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适用于抚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理范围除外)的征收补偿。
二、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法律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按照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确定区片地价中土地补偿费比例为20%,安置补助费比例为80%。被征地农民确有生活困难的,根据实际情况,安置补助费的比例可适当增加,即安置补助费比例可由80%提高到100%。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照集体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基本农田1.1系数进行调整。在实施征收中不得降低补偿标准(高湾经济区由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理并实施)。
三、被征收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另行补偿,补偿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和职工安置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集体土地、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年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5%给予补偿。
六、各县、区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公布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妥善解决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顺利实施。
七、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19年12月31日前经省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仍按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2020年1月1日以后、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公布实施前上报省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可按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公布实施后,如高于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在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追加补偿。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公布实施以后上报省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按照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抚顺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抚政办发〔2019〕11号)同时废止。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注: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基准对象为一般农用地。地类调整系数为建设用地为1.0,未利用地为0.8,基本农田1.1。2、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和职工安置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有关规定执行。3、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集体土地、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年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5%给予补偿。4. 高湾经济区由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理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