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重新发布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重新发布
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抚政发〔2020〕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决定废止和重新发布以下10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废止《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抚政办发〔2009〕51号发布、抚政发〔2014〕18号重新发布、抚政发〔2018〕18号修正);
二、废止《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抚政办发〔2017〕58号);
三、废止《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抚政发〔2017〕29号);
四、废止《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抚顺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抚政发〔2017〕30号);
五、重新发布《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重点企业“一牌两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抚政办发〔2018〕79号);
六、重新发布《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抚政办发〔2015〕24号);
七、重新发布《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医疗救助标准的通知》(抚政办发〔2015〕29号);
八、重新发布《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大伙房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抚政办发〔2017〕26号发布、抚政发〔2018〕18号修正);
九、重新发布《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顺市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抚政办发〔2018〕103号);
十、重新发布《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抚政办发〔2020〕7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新发布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按公布日期起算。
抚顺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