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顺市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抚顺市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的通知
抚政办发〔2020〕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抚顺市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抚顺市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化工类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参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相关行业准入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适用范围
本准入条件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化工类建设项目(包括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
二、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
(一)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修订版)》的新建炼油、乙烯、PX项目及一次炼油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未纳入项目一律不得建设。
(二)禁止新建10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1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含芳烃抽提)、15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装置。
(三)禁止变相核准备案违规项目,严禁以“重油综合利用”“原料预处理”“沥青装置”等名义备案新建、改扩建炼油装置。
(四)严禁以“聚酯原料”“PTA原料”“下游深加工”等名义备案新建PX项目。
(五)严禁以“轻烃综合利用”“石脑油综合利用”“聚烯烃原料”等名义备案新建乙烯项目。
(六)化学原料药、农药项目在备案时必须将生产产品列明,必须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严禁打“擦边球”。
(七)焦化项目必须综合考虑环保、水耗、能耗、安全等因素后方可进行备案。严禁以焦化项目为名备案包含煤化工内容项目。
(八)印染、制革、电镀、储油储气设施等项目必须综合考虑环保、水耗、安全等因素,方可进行备案。
(九)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等过剩行业不得新增产能,不得以任何名义备案该类项目。
其余化工项目需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对鼓励类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核准或备案;对限制类项目,禁止新建,现有生产能力允许在一定期限内改造升级;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并按规定期限淘汰。
三、项目的规划选址及环保要求
(一)新建化工类项目应进入化工园区,要符合园区规划及环保相关要求,不得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化工项目。
(二)污染集中治理设施建设滞后或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且未完成限期治理,环境风险隐患突出且未完成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园区,不得新建、扩建化工类项目。
四、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
(一)新建化工项目需提交选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化工园区或者产业集中区域的证明材料;新建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建设项目,需提交其储存设施选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危险化学品储存专门区域内的证明材料。
(二)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应通过由建设项目所在地或新工艺发明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具有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职责的部门或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五、附则
(一)对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化工项目,各级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二)本准入条件与相关标准、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时,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性文件执行;涉及的相关标准、规范性文件若进行了修订,则按照修订后的执行。
(三)本准入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