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 医保待遇支付政策的通知
抚医保发﹝2021﹞9号
各县(区)医保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广大参保人员: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服务提质增效全面提升异地就医结算便利性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13号),着力提高异地就医便利性,取消异地转诊转院制度,调整异地就医医保待遇支付政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支付比例
除异地安置人员外,参保人员在我市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含异地安置人员到安置地外就医)住院和院前急诊抢救医疗费用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统一调整为城镇职工55%,城乡居民45%。其中院前急诊抢救包括以下三种情形:①治愈出院②病情稳定后需要转院或住院治疗③抢救无效死亡。
我市参保人员外出就医时(含异地安置人员到安置地外就医),应通过抚顺智慧医保公众号或到医保中心窗口进行备案,即可实现异地就医持卡即时结算。
未按规定办理备案,自费垫付回经办机构手工报销的,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下调10%,即城镇职工为45%,城乡居民为35%。
二、调整住院起付标准
除异地安置人员外,我市参保人员在我市以外的异地医疗机构就医(含异地安置人员到安置地外就医)住院(含院前急诊抢救)起付标准调整为3000元/人次。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 日起执行。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的通知》(抚医保发﹝2020﹞20号)和《关于调整抚顺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和统筹支付比例的通知》(抚医保发﹝2019﹞11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抚顺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24日
(信息公开形式: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