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顺市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抚顺市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的通知
抚政办发〔202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抚顺市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抚顺市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提高灭火救援通行保障水平,减少火灾危害及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消防车通道是指灭火和应急救援时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包括市政道路和居民住宅区、在建工地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消防车通道等。
第四条 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米,转弯半径应当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第五条 消防车通道上不得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消防车通道与建筑之间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不得缩减消防车通道宽度,应当落实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大门的保障措施,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推动解决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等问题。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做好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
第八条 宣传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通过网站、科普教育基地、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等平台开展畅通消防车通道的宣传教育,通过以案说法、专家解读的形式对消防车通道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解读,宣传占用消防车通道的危害性和违法性,提升全社会共同维护消防车通道安全意识。
第九条 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城市主要道路的桥梁规划、停车场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消防车通行要求,并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意见。
第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进行审查、验收、备案抽查时,应当着重审查消防车通道设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规定,以保证其使用功能,并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在建工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落实临时消防车通道建设、管理、维护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遵守道路交通规则,按规定停放车辆,不占用消防车通道,不擅自改变消防车通道用途。
第十二条 单位负责本单位区域内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标识的设置和维护管理。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标识的设置和维护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标识的设置和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 消防车通道应沿途依法设置消防车通道标志、标识、标线,并定期维护,确保鲜明醒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车通道沿途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线,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
(二)消防车通道路侧缘石立面和顶面应当施划黄色禁止停车标线;无缘石的道路应当在路面上施划禁止停车标线,标线为黄色单实线,距路面边缘30厘米,线宽15厘米;消防车通道沿途每隔20米距离在路面中央施划黄色方框线,在方框内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
(三)在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路面,按照消防车通道净宽施划禁停标线,标线为黄色网状实线,外边框线宽20厘米,内部网格线宽10厘米,内部网格线与外边框夹角45度,标线中央位置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
第十四条 消防车通道维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标识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二)对妨碍消防车通行的构筑物和固定障碍物及时进行清理,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指派人员开展巡查检查,采取安装摄像头等技防措施,保证管理区域内车辆只能在停车场、库或划线停车位内停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
(四)引导车主自觉规范停车,提醒占用消防车通道的危害性和违法性,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五)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劝阻,对拒不听从的,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严格管理城市户外广告牌、灯箱、货架等设置,不得妨碍消防车通行。依法处理流动商贩、店外经营违规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行为,配合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拆除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章建筑和设施。
第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的管理,并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管理服务工作,设立消防车通道标识、划定消防车通道标识线。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设置路内停车泊位时,应当符合消防车通行要求;对路内停车泊位组织施划时,应当规范车辆停放位置,不得妨碍消防车通行;对在市政道路消防车通道上停放的机动车辆依法实施拖移。
第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督促、指导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村(居)委员会对辖区内消防车通道落实维护管理职责;对公安机关列管单位的消防车通道开展日常抽查;指导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村(居)委员会开展消防车通道的宣传教育,提高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列管范围内单位消防车通道的管理情况开展检查。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应当联合行动,发动基层力量群防群治,推动形成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的社会共识。
第二十一条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拒不改正的,或者给予行政处罚的,或者多次违法停车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纳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二十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96119举报投诉电话,举报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