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政办〔202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抚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抚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指挥机构
2.2 县(区)级组织指挥机构
2.3 现场指挥机构
2.4 指挥关系
3 监控、预警和行动
3.1 信息监控
3.2 预防工作
3.3 预警发布及行动
3.4 先期处置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与发布
4.2 分级响应
4.3 应急处置
4.4 安全防护
4.5 应急终止
4.6 信息发布
5.1 生态环境损害评估
5.2 事件调查
5.3 善后处置
5.4 措施改进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6.3 应急队伍保障
6.4 技术及专家保障
6.5 经费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7.2 预案管理与修订
8 附则
8.1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为建立健全抚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控制、减少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特修订本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本预案适用于抚顺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工作。外市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影响本市的,参照本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核与辐射事故和重污染天气应对等工作,按照本市相应的应急预案执行。
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积极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完善应急响应体系建设,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应急职责分工,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级响应,分类管理,指导县(区)各级部门开展应急工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市、县(区)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和履行先期处置义务。
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积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机制,推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是《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下级预案,是指导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指导性文件。各县(区)政府制定的本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本预案的下级预案,与本预案共同构成抚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预案体系。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由相关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编制,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市人民政府根据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设立抚顺市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主管环境应急工作的副局长担任,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市生态环境局(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修订抚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抚顺市内各级环境应急机构设置、队伍建设、应急装备和物资准备等工作;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和救援队伍的建设;对公众进行环境应急宣传和教育;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相关工作人员提出表彰奖励建议;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任务等。
市委宣传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等级,负责组织抚顺市内新闻媒体开展环境应急新闻报道,正确引导舆论,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网上舆论引导和舆情监测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配合做好环境应急综合协调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灾后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救援装备、监测设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应急处置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疏散、撤离;参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经费,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中按规定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应急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做好对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和灾情预警信息通报工作,参与土壤污染事故调查、基本农田损害评估、土地资源生态修复工作;负责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对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影响的监测,指导开展森林、草原、沼泽湿地、沙化土地的生态修复。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根据市政府和生态环境局授权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和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安全处置,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生态修复方案等;收集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指导城市饮用水紧急供水方案的制定并协调实施。
市交通运输局:协调交通运输部门为处置本预案规定的环境事件提供运输或机具设备支持。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江河湖库及跨市、跨流域环境应急水量调度;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通报相关水文信息;配合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农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损害程度评估确定、农业生态修复;指导事发地政府开展农业外来物种入侵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及时为相关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提供指导和支持;开展职责范围内食品、饮用水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环境监测数据,提供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市应急局:负责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受灾群众生活的临时救助;配合做好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和应急救援等工作;负责地震监测和震情预测工作,及时提供震情信息。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供应的食品、药品等安全监督检查,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市通管办: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讯保障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应急指挥部要求,开展综合消防救援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加密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信息,并根据天气形势演变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区)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可参照市指挥部设立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在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县(区)级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环境应急现场指挥机构。在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省指挥部为环境应急现场指挥机构。
在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市指挥部即为环境应急现场指挥机构。抚顺市环境应急现场指挥机构下设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政府办公室等部门和事发地县(区)级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总体协调、工作指导、督办核查、沟通衔接、工作保障、会议安排、材料起草、信息汇总报送等工作。
(2)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县(区)级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对可能受影响区域内的空气质量、敏感水体(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等进行快速监测,提出初步应对建议;组织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的调查;根据现场情况或污染预测结果,明确应急监测方案;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污染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和事发地区、县级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措施;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落实相关企业停、限产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应急避灾场所;协调部队、武警等有关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
(4)医学救援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和事发地县(区)级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饮用水的生产与饮用,防范因饮用受污染饮用水造成群体中毒等。
(5)应急保障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通管办等部门和事发地县(区)级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并实施救援;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做好受影响区域群众临时转移安置工作;做好应急通讯保障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事发地县(区)级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调查结果等权威信息发布;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科普宣传,普及科学防控知识,提升公众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7)社会维稳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县(区)级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8)调查评估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省应急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及受影响县(区)级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委托开展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一般、较大生态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
(9)应急专家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相关成员单位配合,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类型组建环境应急专家组。
主要职责:负责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为市指挥部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意见。
各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由事发地县(区)级政府负责应对工作,事发地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或机构办公室应派员指导。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由事发地市级政府负责应对工作,省指挥部或省指挥部办公室应派员指导。当发生超出事发地市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事发地市级政府的申请或者实际工作的需要,省指挥部可派出工作组,参与事发地应对工作。
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由省指挥部负责应对工作,事发地市级政府应做好先期处置,并于省指挥部到位后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由省指挥部负责应对工作,市政府应做好先期处置,并于省指挥部到位后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省指挥部可根据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向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移交指挥权,并继续做好应对工作。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区)级政府相关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市内环境监测数据、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和自然灾害预警等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当发现或判断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应将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全市生态环境、应急、公安、交通、自然资源、农业、消防等部门开展对全市工业企业、矿山、规模化养殖、化学品使用、运输和存放等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行业、企业情况的普查,掌握抚顺市存在环境风险的污染物和危险物;筛选和控制对环境构成主要危害的重点污染源。
同时加强对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督促其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降低污染危害,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备。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县(区)政府及有关应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3.3 预警发布及行动
与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相对应,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分别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县(区)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研判,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Ⅳ级(蓝色)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发布。
Ⅲ级(黄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负责发布。
Ⅱ级(橙色)、Ⅰ级(红色)预警:可能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负责发布。
3.2.2 行动
当发布预警公告进入预警期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上一级政府;
(3)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家及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事件级别;
(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当发布Ⅱ级、Ⅰ级预警时,还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命令应急救援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同时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5)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依法采取预警措施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应急义务。
发布警报的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措施。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发生次生灾害和危害扩大,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事发地政府接到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后,要立即核实信息,快速启动相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实施处置工作,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扩散。
当发生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相关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有关信息。
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按照规定做好情况核实及信息报送工作。
较大紧急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在半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电话报告初步情况,1小时内书面报告基本情况,2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并全程跟踪续报。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内容和时限等具体要求如表所示。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内容及时限表
报告 主体 | 报告时限 | 报告对象 | 报告内容 |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 立即报告 | 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 |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突发环境事件对土壤环境的影响程度、范围和应对措施,应作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重要内容。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
事发地县(区)级或市政府生态环境部门 | 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或者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4小时内报告。 | 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生态环境部门 | |
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2小时内报告。 | 本级政府和省级政府生态环境厅,同时上报国生态环境部 | ||
省生态环境厅 | 接到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立即进行核实,并1小时内报告。 | 国家生态环境部 |
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和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或传真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初步原因、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和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事件潜在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视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可一次或多次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确切数据、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危害程度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报送。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跨界污染事件时,事发地县(区)政府应在启动应急响应的同时,及时向相邻区域同级政府通报相关突发环境事件情况。
与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相对应,应急响应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四级。
Ⅳ级响应,原则上由事发地县(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或事发地县(区)政府]组织实施,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应派员指导。
Ⅲ级响应,原则上由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当发生超出应急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市政府的申请或者实际工作的需要,省指挥部可派出工作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Ⅱ级响应,由省指挥部组织实施,事发地各级政府应做好先期处置,并于省指挥部到位后配合做好后续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Ⅰ级响应,由省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待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到位后,根据上级安排继续指挥应急处置,或向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移交指挥权。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后,市应急指挥部开设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负责开展下列工作:
①听取现场有关人员的汇报,了解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伤员救护情况,立即组织抢救伤员、疏散转移群众。
②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控制事态和现场,组织协调现场的人力、物力维护现场秩序、疏散人员、疏导交通,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或戒严。
③开展现场勘察和污染源调查,采取一切安全有效的措施,快速封堵或转移污染源,对现场污染物进行洗消或清除。
④对现场污染状况开展应急监测,初步确定污染状况,划定饮用水源受污染区域,并对污染现场实施跟踪监测。组织专家组分析污染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
⑤调集应急物资与装备,调派相关救援和技术支撑力量赶赴现场,实施应急处置,同时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现场处置工作的有关情况,根据事态变化提出相应的应急解决方案,请求上级支援。
在上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接管应急指挥权之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事发地各级政府应履行先期处置义务。
4.3 应急处置
第一时间控制污染源,阻止污染物泄放;同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物的扩散与蔓延,避免二次污染,减少环境损失;采取科学措施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全力保障群众正常生活;及时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及时开展善后处置、损害评估和责任调查工作;建立应急联动处置工作机制,完善各部门间环境应急联动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切断或控制污染源,阻止污染物泄放,防止污染扩散。 责任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的有关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为后续处置创造有利条件。
各级政府(或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调拨应急物资,迅速开展先期处置,有效控制污染物的泄漏源及已被污染的土壤、水体和大气等次生污染物,避免或减轻二次污染。有关监管部门应及时提供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①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质、扩散特点以及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条件,制定应急监测方案。根据需要确定监测点位和频率,及时掌握事件发生的原因、影响程度和发展趋势;
②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2)跨界联合应急监测
发生跨界突发环境事件时,可在上级部门的协调下,制定联合监测方案,共同开展监测。跨界地区的监测部门以及大型企业的监测力量共同承担联合监测任务,建立联合分析实验室,统一人员、统一方法、统一仪器,按照联合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联合分析实验室的监测结果经跨界地区的监测部门现场技术负责人共同确认后,及时报送跨界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有关部门接警后,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由现场处置组牵头负责采取如下措施:尽快组织力量排查污染源,采取措施切断污染源头。启动风险源防控措施,利用事故围堰、收集池、应急池等控制污染物继续外排;企业还应采取限产、停产、封堵下水井、修筑围堰、控制消防水去向等措施,防止污染物蔓延扩散,切断污染物外排源头。
必要时还可以对沿河(库)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措施,减少受污染水体负荷。
当饮用水源已受到污染时,应全面启动饮用水水源地防控措施,增加监测布点和监测频次,全面启用区域、流域防控工程,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拦截污染水体、治理污染、调水稀释、停止供水、启用备用水源等方法尽快消除污染。同时通知相关居民停止取水、用水,通知下游供水企业停水或采取保护措施。
供水企业应启动取水、供水应急预案,通过加入洗消剂净化水源,加大投氯量和净水剂用量,用活性炭处理过高的有机污染物等措施,尽量保障供水安全。
当饮用水供水中断后,当地政府应组织多渠道提供安全引用水,并加大宣传和引导力度,避免群众心里恐慌。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参加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是一套安全防护措施,佩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设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如下:
①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及事发当时的气象、地理环境,向群众告知应采用的安全防护措施,确定受威胁人员的疏散方式,组织安全疏散和妥善安置。
②根据影响范围及程度,启用相应的应急供水措施。
满足应急处置终止条件时,由现场指挥部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工作终止建议,经批准后实施。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处置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经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经无继续的必要;
(5)已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6 信息发布
需进行信息发布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危害和损失等相关信息,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发布。对于一般性事件,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新闻报道提出建议。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应及时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工作。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由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事件调查。对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体要求;采取的主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环境应急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的出去、食品装备的使用、应急物资的调配是否与任务相适应;事件造成的直接和间接影响;避免或减轻此类事件的意见和建议,以及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应急处置结束后,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或同级政府负责,组织专家对环境损失进行科学评估,提出环境恢复、补偿、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政府针对事件暴露出的问题,改进应急管理,强化预案建设,加强部门联动和跨界联动,弥补管理漏洞。强化风险意识,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加强风险源防控能力,减低环境风险。加强环境风险企业的应急建设,形成全防全控的应急管理工作局面。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负责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车辆优先通行。
市、县(区)各级政府应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配置必要的应急装备,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路段沿途的各县(区)和重点风险源企业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储备,确保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及时供应。
市、县(区)各级政府,应依托应急管理、卫生、交通、公安和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的专业技术机构建立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本单位的应急队伍建设,形成市、县和企业三位一体的环境应急体系。确保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能够迅速完成应急监测、污染防控和现场处置等任务。
市、县(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快推进环境应急预警监控指挥系统建设,逐步建立保护区危险化学品、应急物资、典型案例及环境应急专家信息库,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有效支持。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应急能力、装备建设和培训、演练等经费预算,由财政统盘考虑。
市、县(区)各级政府要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与善后处置经费。事发地政府应急与善后处置经费不足,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请求,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同级财政予以支持。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应强化环境应急的常态管理,并持续改进。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区)政府,应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向公众宣传保护区水质安全的重要意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电话:024-58289110)和应对有关知识,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
充分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及其他有效的宣传形式,加强防范环境应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开展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活动。同时强化舆论宣传。充分利用网上信息、手机等载体,广泛深入宣传环境应急、风险防范的意义,持续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和重点风险源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相关专项预案,并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培训和演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预案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部门和单位职责或应急资源变化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修订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抚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向市人民政府及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抚政办〔202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