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政办〔2023〕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抚顺市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5日
(此件可公开)
抚顺市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城市供热突发事件的定义
1.2 编制目的
1.3 编制依据
1.4 基本原则
1.5 适用范围
2 组织体系
2.1 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2.2 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3 市供热突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4 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
2.4.1 技术专家组
2.4.2 应急抢修组
2.4.3 保障稳定组
2.4.4 宣传监督组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与监测
3.2 风险分析与预警
3.3 事件分类与分级
4 信息报告与新闻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新闻发布
4.3 接访工作
5 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机制
5.1.1 一般性供热事件(Ⅳ级)应急响应
5.1.2 较大供热事件(Ⅲ级)应急响应
5.1.3 重大供热事件(Ⅱ级)应急响应
5.1.4 特别重大供热事件(Ⅰ级)应急响应
5.2 供热突发性事故的应急处置程序
5.3 应急响应结束
6 应急保障措施
7 预案管理和更新
7.1 预案演练
7.2 预案更新
8 责任与奖惩
9 附则
9.1 预案解释部门
9.2 预案的实施
城市供热突发事件是指供热期间由于热源设备故障、热力管网故障等所引起的供热中断事件;或由于供热设备设施故障引起的人员伤亡及较大经济损失事件;或由于供热质量不达标而引发的居民群访或封桥堵路事件。
为保障冬季供热期间热源设备、热力管网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理,积极应对可能由此产生的群访或封桥堵路事件,充分发挥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的作用,最大限度地降低对热用户的影响,提高供热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确保供热快速恢复,保障人民人身及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根据抚顺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热源、热力管网的整体布局及群访或封桥堵路突发事件处置的经验教训,特制订本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辽宁省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
《抚顺市城市供热条例》;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抚顺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抚顺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抚顺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预防和抢修处置相结合,以承担社会责任为己任,以服务供热民生为准则,全力保证冬季城市供热安全稳定达标运行,防止出现因供热问题引发群访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供热突发事件。
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各级政府应加强对供热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领导,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和健全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及时处置、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提高供热事故应急处置以及群访堵路事件的处理效率。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供热突发事件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辖区政府为主体的管理体制,完善联动协调和快速处置机制,做到快速及时、准确有效应对供热突发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热源、热力管网突发事故及由此引发的群访、封桥堵路事件时的处置执行。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可参照执行。
设立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建发展促进中心、市应急局、市政法委(维稳指导)、市委宣传部、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考办、市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气象局、市营商局(市12345热线平台)、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消防救援支队以及各区政府、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抚顺供电公司、市供水集团、各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组成。
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负责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分析事件产生原因,制定热源设备、热力管网突发性供热突发事件的抢修方案和突发性群访事件的处置方案;确定影响范围及恢复时限,统一对外信息发布;部署和调动应急抢修队伍进行紧急抢修;督导辖区政府及社区做好上访及封桥堵路人员的安抚工作,并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保证老弱病残户防寒保暖,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市供热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供热突发事件处置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开展供热突发事件应急调查,向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措施和建议,会同相关单位和部门对供热突发事件影响状况进行预测、预警;负责对供热突发事件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分析,按照事件分类分级予以审核并报告;负责监督指导事件应急处置的实施情况,掌握进度及恢复时限。承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做好重、特大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市委政法委(维稳指导):负责群访事件发生后,综合协调公安、信访及相关单位积极开展事件的处置工作。
市委宣传部:根据指挥部的安排,负责供热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公告、网络媒体宣传、舆情监督导向工作;负责及时向社会公布事件发生的原因及影响范围、抢修时间以及突发事件后续处理情况,正确引导舆论。
市委市政府信访局:负责供热信访接待、调处、督办和研判工作。
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考办:负责对供热应急预案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督导;负责对各成员单位履职情况进行督察。
市国资委:依据出资人职责,配合行管部门督促企业提供物资保障,参与故障抢修。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辆向事件现场输送救援物资和救援人员。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对供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负责对供热突发事件中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进行检查,参与特种设备相关事故调查。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现场大气环境质量的监测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相关资金筹集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供热突发事件现场交通秩序维护工作,必要时可采取远端封控引导措施;负责供热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及时配合党委政府做好人员疏散、劝离工作,避免次生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负责打击处理供热突发事件现场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市气象局:负责制作发布风向、风级、温度、降水等气象预报与寒潮、暴雪、大风、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市营商局:负责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后居民向市12345热线平台供热诉求的解释、答复以及诉求动态分析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重、特大供热突发事件项目建设的立项、核准、资金支持计划,纳入热电发展规划等工作,负责协调发电、供热用煤的存储。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省主管部门解决热电联产发电指标。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供热突发故障造成的伤员医疗救治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提供应急用水。
市城建发展促进中心:参与供热应急预案修改完善及应急处置,按照市住建局要求有序开展供热应急服务保障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辖区内供热突发事件的具体组织、协调、处置工作;负责对因供热不达标而引发群访、封桥堵路的居民进行解释安抚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体和老弱病残户的临时救助工作。
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所属热源及供热单位安全稳定持续运行;负责应急燃煤储备及运输;负责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抢修所需的物资、机械、设备的支援工作。
抚顺供电公司:负责提供应急用电源以及供热突发供电故障的抢修工作。
市供水集团:负责提供突发事件抢修所需的机械、设备等;负责供水设施运行中发生故障快速抢修恢复工作。
各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各热源单位、供热单位要坚持预防为主,充分做好供热准备工作,以全市供热预案为指导,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科学的抢险应急预案。健全抢险组织机构,建立管理制度,成立抢险队伍,配备齐全的抢修机械和工器具、充足的抢修备品备件、材料及足够的交通、通讯工具,保证及时、好用,具备各项完整抢修技术方案、图纸及资料,并定期组织培训和处置事件等演练;对供热用户开展事件应急知识宣传;对出现的供热不安全事件,必须第一时间上报主管部门。
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局长担任。主要职责:负责汇集、上报供热突发事件情况及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和实施进展情况;负责按照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各成员单位之间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督促落实;负责向指挥部提出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的建议,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供热突发事件发展、损失、影响评估,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承担市供热突发事件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
2.4.1技术专家组
组 长:赵永臣 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教授级高
级工程师
副组长:肖金山 原抚顺发电厂供热处长
成 员:李晓光 辽宁省城建设计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
李学东 抚顺市热力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赵 金 抚矿中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
陈 龙 国家电投集团东北电力有限公司抚顺热电
分公司总工程师
罗 森 国家电投集团东北电力有限公司抚顺抚电
能源分公司输配公司经理
张 军 华顺热力集团抚顺新北方供热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
黄 晖 抚矿中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
李 刚 抚顺市新东热电供暖有限公司工程师
职 责:负责研究判断供热突发事件现状,为指挥部组织抢
修提供决策咨询、抢修方案、工作建议及参与指挥。
2.4.2应急抢修组
组 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局长及供热单位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主要负责人
成 员: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国资委、抚矿集团公司、抚顺供电公司、市供水集团以及热源单位生产技术负责人等。
职 责:负责供热故障应急抢修、现场踏勘,对供热系统进行调整和操作,尽最大所能保证供热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制定热源故障设备及管网抢修方案;负责协调落实抢修队伍、设备以及备品备件;负责提供地下障碍位置,提供现场抢修必备的临时供水、供电以及抢险所需特种设备、机械材料的调配工作;负责事件现场伤员救治工作。
2.4.3保障稳定组
组 长:辖区政府区长
副 组 长: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市公安局分管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及相关供热单位
职 责:负责供热突发事件区域居民安抚稳定工作;负责弱势群体及老弱残户必要救助工作;负责事件现场秩序保障及群访事件突发区域人员、交通秩序控制工作,防止出现人员过激行为或煽动闹事引发更大社会不稳定问题;负责相关资金使用支付审核工作;负责热源环保数据监测通报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负责为供热突发事件抢修提供必要的物资和有序的外部环境。
组 长: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副 组 长: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考办主任
成员单位:市营商局及各新闻网络媒体诉求平台
职 责:对外发布相关信息,做好宣传解释,掌握舆论导向;负责居民诉求分转、办件、解释疏导工作;负责应急响应、处置监督考核工作。
3.1.1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建发展促进中心会同各辖区政府,根据应急处置相关规定,结合城市供热行业特点,组织供热单位制定供热应急预案,有针对性的实施供热突发事件防范工作。
3.1.2 风险监测的方法和信息收集渠道。市城建发展促进中心通过供热调度指挥中心监测平台,收集有关热源、供热管网、设备运行状况及参数;通过供热单位或供水、供电值班调度报告获知相关信息。
3.1.3 风险监测报告程序。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收到供热突发事件信息后,值班调度核实确认,做好记录,并立即汇报市、区住建局及城建中心,由市城建发展促进中心向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汇报,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在规定时限内(较大以上事件发生2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汇报,事件报告后出现新情况,应及时补报,由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研究启动相应的预警级别。
3.2.1由于热源设备或热力输送的一、二级管网及换热站故障,致使供热质量受到影响,直至中断供热;
3.2.2由于电力系统故障,导致供热机组停运,致使供热设备停止运行,造成供热中断;
3.2.3由于市供水集团供水故障或压力不足,造成热网补水中断,致使供热质量下降,直至供热设备被迫停止运行而中断供热;
3.2.4由于供电公司供电线路故障,致使换热站电源中断,二级热力管网循环水泵、补水泵停止运行而中断供热;
3.2.5由于自然灾害如极寒天气、大雪封路,造成供热粘煤、蓬煤、断煤、断天然气等,致使供热质量下降直至中断供热;
3.2.6由于供热质量问题致使居民室温不达标,引发居民群访、封桥堵路事件。
3.3.1依据供热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性质分为A、B、C三大类:
A类:热源故障
B类:热力管网及换热站故障
C类:供热不达标引发的群访和封桥堵路事件
3.3.2按照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事件分为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供热事件(Ⅰ级):主要指中断供热的面积在200万平方米以上(含200万平),完全停热时间超过72小时,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事件;或由此引发100人以上的群访、封桥堵路事件;或发生1人或以上死亡的事件,或者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重大供热事件(Ⅱ级):主要指中断供热的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以上(含100万平),完全停热时间超过48小时,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事件;或由此引发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群访、封桥堵路事件;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较大供热事件(Ⅲ级):主要指中断供热的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上(含50万平),完全停热时间超过48小时的事件;或由此引发50人以下10人以上的群访、封桥堵路的事件;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一般性供热事件(Ⅳ级):主要指中断供热的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下,完全停热时间超过24小时的事件,或者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4.1.1供热事故单位向市、区供热主管部门报告。
4.1.2市城建发展促进中心向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1.3抚顺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抄送成员单位,较大以上供热事件须在事件发生20分钟内报告市委、市政府。
4.1.4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2.1热源或热力管网发生Ⅳ级以上供热事件时,由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有关信息,宣传组负责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媒体,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2.2 热源或热力管网发生Ⅳ级以上供热事件时,经市供热应急指挥部同意,由各辖区政府组织街道、社区配合张贴通知并入户,做好稳定工作。
4.2.3 当热源厂发生故障影响供热时,热源厂负责对热用户和媒体进行解释,下游转供热企业做好向热用户宣传解释的工作。
4.2.4 当热网发生故障影响供热时,由供热单位负责对热用户和媒体进行解释。
辖区政府、相关供热单位做好上访群众的接访工作,做好相关政策、法规的解释和群众安抚工作。
启动本预案后,在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对故障设备抢修处理,及时调整运行方式,最大限度减少中断供热时间,把损失程度和影响降到最低。
当发生由于热源主辅设备、一级热力管网故障或因停水、停电、自然灾害造成中断供热的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下,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的,启动Ⅳ级响应,Ⅳ级响应由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启动,涉及热源、管网设备故障抢修,以辖区内应急抢修资源为主,就近调用事件发生地1-2支应急抢修队进行抢修,其余抢修及应急物资供应队伍做好待命准备。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供热事故抢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赶赴供热突发事件现场,派出专家组调查供热事件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涉事供热企业制定应急抢修方案。
热源单位或供热单位因主辅设备故障或热网漏泄,由于电源中断、自来水停水,造成换热站停运,无法满足正常的供热参数,造成中断供热的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上(含50万平),完全停热超过48小时,启动Ⅲ级响应。Ⅲ级响应由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并立即上报市委、市政府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上级部门,涉及热源、管网设备故障,就近调用事件发生地2-3支应急抢修队进行抢修,其余抢修队伍及应急物资供应单位做好待命准备。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供热事故抢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赶赴供热突发事件现场,派出专家组调查供热事件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涉事供热企业制定应急抢修方案。
涉及中断供热的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以上(含100万平),完全停热超过48小时,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启动Ⅱ级预警。Ⅱ级响应由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并立即上报市委、市政府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上级部门,涉及热源、管网设备故障,调用市、区内3-4支主要应急抢修队进行抢修,其余抢修队伍及应急物资供应单位做好待命准备。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供热事故抢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赶赴供热突发事件现场,派出专家组调查供热事件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涉事供热企业制定应急抢修方案。
涉及中断供热的面积在200万平方米以上(含200万平),完全停热超过72小时,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事件,启动Ⅰ级响应。Ⅰ级响应由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并立即上报市委、市政府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部门,涉及热源、管网设备故障,调用全市主要6支大型应急抢修队所有资源进行抢修。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供热事故抢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赶赴供热突发事件现场,派出专家组调查供热事件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涉事供热企业制定应急抢修方案。
5.2.1因热源设备故障、热力管网故障以及停水、停电等原因所造成的Ⅳ级以上大面积中断供热突发性事件,发生供热事故的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第一时间上报市区供热主管部门。
5.2.2区住建局上报区政府,由区政府立即组织辖区街道、社区等单位和部门对发生供热事故的原因、影响区域和恢复供热的时间做好告知、解释和安抚工作,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发放必要的防寒保暖措施避免发生冻害。
5.2.3市城建发展促进中心在接到供热事件信息后,立即上报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针对较大以上供热事件市供热突发事件指挥部须在事件发生2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汇报。
5.2.4由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召开全体成员单位会议,听取事故发生单位汇报及事故处置抢修方案,征求市供热专家组意见,制定事故抢修方案,对事故单位抢修力量薄弱的,调动市应急抢修队伍,准备材料、车辆、抢修设备和工具,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指挥抢修。
5.3.1 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市供热应急突发事件指挥部决定响应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5.3.2 设备缺陷得到消除,设备能够正常运行。
5.3.3 热源供热设备、热力管网事故造成大面积停供热并产生负面影响的因素已消除。
6.1 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供热事故应急预案各个环节的落实工作,组织专业抢险队伍,配备相应抢险设备,挑选专业技术过硬的人员担当指挥重任,采取分类分级的应急抢险工作措施。
6.2 当热源单位、换热站、管网发生供热事故时,相关应急抢修人员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事故处理规程,迅速果断处理。
6.3 抢修单位应做好随时进行抢修的准备工作,组织好抢修队伍,安排好夜间值班人员,检修人员在接到抢修指令后,30分钟内到达现场。抢修过程中,要做到合理安排人力,确保尽早恢复正常供热。
6.4 做好后勤物资保障工作,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备有必要的应急抢修物资,如备品、备件、发电车、挖掘机、吊车、排水泵、电焊机、工具等,以确保突发事故处置能及时到位,实施有效抢修工作。
6.5 应急指挥部成员和热源单位、供热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必须确保24小时通讯工具畅通。
各热源单位、供热单位要在供热期来临前组织应急演练,增加快速反应能力和处置能力。
发生供热事故的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认真总结应急处理供热事故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不断修编应急预案,并做好事故相关材料上报工作。
8 责任与奖惩
对在供热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引发供热突发事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关于供热引发信访问题的问责意见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本预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抚顺市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抚政办〔2019〕49号)同时废止。